民族自决权的贫困

一块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确立某个民族的排他性权利?根据谁最先来?根据谁现在占着?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认一个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认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体权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镇/地方自治,才是与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石越婕 王庆峰

(向春/图)

一块土地,千年百主,先后往往有不同的人群生活,如何能确立某个民族的排他性权利?根据谁最先来?根据谁现在占着?唯一合理的是只承认一个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此外概不承认任何民族/人群的排他性集体权利,但尊重地方自治。只有市镇/地方自治,才是与普遍的个人权利框架是互相兼容的。

根据2012年《爱丁堡协议》,2014年9月18日,是苏格兰独立公投的日子,以决定是否退出联合王国,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这些年来不乏通过独立公投成功独立的国家 。

例如,根据2005年《全面和平协定》,2011年1月9日,南苏丹举行独立公投,其结果是脱离苏丹,成立新的国家。

2006年5月21日,黑山举行独立公投,55.5%的投票者支持黑山脱离塞尔维亚与黑山联邦,成为独立国家。

2014年3月16日,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及其南部港口塞瓦斯托波尔市举行独立公投,“96.77%的投票者”支持脱离乌克兰,加入俄罗斯。不过,3月27日,联大“有关乌克兰领土完整问题的决议草案”以100票赞成、11票反对与58票弃权获得通过。以“未经乌克兰核准”为由,认定上述公投结果无效。美国与欧盟国家投了赞成票,中国弃权。

问题来了:独立公投的结果,凭什么在一些情形下被接受,在另一些情形下不被接受?接受是否仅仅取决于公投相关程序的合法性(母国的事前同意与投票过程合规等)?独立公投及其背后的理念民族自决权,其实体理据是否无可辩驳,其政治正确是否不容质疑?

民族自决权与20世纪

在国际政治学界,列宁与威尔逊被并列为民族自决权的主要倡导者。这两位在20世纪初先后阐释了各自对民族自决权的理解。他们都不是书斋里的学者,均是20世纪有世界影响力的职业政治家。他们的理解不仅仅具有理念上的意义,更有政策纲领与行动上的意义。在讨论民族自决权时,他们是绕不过的,比探讨谁首先提出民族自决权更重要。

先看列宁。列宁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延伸到了民族问题上:压迫阶级/被压迫阶级→压迫民族/被压迫民族,民族自决权的首要问题是被压迫民族的自决权。1913年4月,列宁说:俄国社会民主党完全承认每个民族有自决权,都有决定自己的命运,甚至可以同俄国分离的权利。1913年6月,他在《民族问题提纲》中说:我们纲领中关于民族自决的那一条,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以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

1914年,列宁在《论民族自决权》中说:(1)从历史-经济的观点看来,马克思主义者的纲领中所谈的“民族自决”,除政治自决,即国家独立、建立民族国家以外,不可能有什么别的意义。(2)承认各民族平等,承认各民族都有成立民族国家的平等权利。(3)承认一切民族都有分离权;从消除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和任何特殊地位着眼,来评价每一个关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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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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