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权利:繁荣、法治与道德之母

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肯定形式);“以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定形式),前者是仁道,后者是恕道。说到底是要主动释放善意(肯定形式),不要主动释放恶意(否定形式)。分别对应的是向别人释放尊重其自然权利的信号、不主动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儒家是中国传统的主流,天理就是自然法。

责任编辑:戴志勇 实习生 杨昊

(朱宇宙/图)

自然法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法律不是发明的、制定的,而是发现的”,就像自然规则是被发现的一样,二是“恶法非法”,前一个法指的是人定法、成文法,后一个法指是自然法。

孔子说:“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肯定形式);“以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定形式),前者是仁道,后者是恕道。说到底是要主动释放善意(肯定形式),不要主动释放恶意(否定形式)。分别对应的是向别人释放尊重其自然权利的信号、不主动侵犯别人的自然权利。儒家是中国传统的主流,天理就是自然法。

“市场经济导致道德滑坡”与“越来钱,越堕落”等均是谬论。

在动物界,弱肉强食无关道德。狼吃羊,不能说狼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但在文明社会,人吃人是不道德的,抢劫、盗窃、强奸与杀害无辜者亦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种认定的依据何在?道德与不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首先,道德是非是依据对自己有利与否来定吗?这样的话,抢劫、盗窃、强奸与无辜杀害,对被动遭受的一方,是不利的,因而是不道德的;但对主动施行的一方是有利的,因而又是道德的?

以利害代替是非,就等于取消了是非。如果你抢了别人的财物对你有利就是道德的,别人抢了你的财物对你不利就是不道德的,那第三方仲裁机构就没有客观的裁判依据了,因为裁判可以任意选择“对你有利”或“对另一方有利”。社会倒退回丛林指日可待。

其次,道德是非是依据强弱关系来定吗?弱者总是道德的?比如,主动施行抢劫、盗窃、强奸与杀害的一方是强者,因此是不道德的,被动遭受的另一方是弱者,因此是道德的。听起来像这么回事。

不过,这种道德观的内核还是很荒谬的。有个段子说:强跟弱争,弱者永远有理。富人与穷人,穷人有理。老板与打工仔,打工仔有理。开宝马的与开QQ的,开QQ的有理。开车的与行人,行人有理。男与女,女人有理。城管与小贩,城管没理。官与民,官永远没理。医生与患者,患者有理,但如果患者是官,还是官没理。

这给人的激励是:你有钱,或有权,或更强壮,或有信息优势,就是强者,就没道德。要想站在道德高地,就得当弱者,如果当不了也要扮成弱者。一个凄凄惨惨的苦情社会也就应运而生。这合适吗?

先把结论搁这儿:道德是非必须以且只能以自然法/自然权利为依据。抢劫、盗窃、强奸与杀害无辜者,共同点是主动施行者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与财产权利,所以才是不道德的。一言以蔽之,道德的硬核是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在心中

自然法/自然权利并不是人为构建的抽象原则,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是能直接感知到的,是一般人进行道德判断的基本依据,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是也。

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倾向于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契合人性。并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五岁的小孩,从未学过法律,但他会说:这个玩具是我的。这说明他有物权的朦胧意识。他说:那个人打了我,所以我才打了TA。这说明他有侵权法乃至刑法的观念。他说:你曾经答应过我的!这表明他有类似于合同法的意识……所有这些观念都是一个从未接触过法律的五岁小孩自然而然拥有的观念。

政治哲学家桑德尔讲正义课,举例说明道德困境。情形一:你是医生,有两拨人有生命危险等着你救治,一拨是五个人,另一拨是一个人,但时间与条件所限,你只能救一边。几乎所有学生都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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