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再引辩论 老板们笑到了最后?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 蕾 2008-05-14 21:43:33 来源:南方周末

争议复争议

5月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饱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以“偏向资方”作为质疑。

今年全国“两会”,不少企业界政协委员提案,要求以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进行修改。在南方周末记者接触到的公开提案中,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提案占今年全国政协法律类提案数量的近1/3。

对一部具体法律有如此集中的意见,在近年来全国两会提案中比较罕见。

除玖龙纸业董事长张茵领衔37名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外,常州长兴集团董事长汤燕雯、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宗申等也通过提案要求修改该法。

甚至有提案特别建议,要改变传统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做法,应该由国务院出面制定实施条例,提高立法层次,保证实施细则的权威性。

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对有关法律进行解释、明晰,其意义在于弥补通常法律条文的模糊带来的实践困难,这在中国并不少见。国务院此次颁布条例,被企业界寄予期望。在他们看来,现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利保护过度,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有必要通过条例重新平衡劳资双方关系。

正因如此,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此次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方面非常慎重。虽由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实际也参与其中。国务院法制办曾多次小范围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尽管如此,各方对主要争议点依然难达共识。


有人高度肯定,有人抨击违法

对于目前出炉的条例草案,法律专业人士内部同样意见不一。

在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看来,草案非常值得肯定。因为“它确实解决了实践中感到困扰的一些具体问题”。

郭军举例说,合同订立日到用工日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如何处理,是实践中时有遇到的问题,对此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草案第五条规定得很明确:发生这种情况时,劳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草案第九条被郭军视为最大亮点。该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所指“连续工作满十年”(也就是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年限),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这就是针对诸如华为集体辞职现象的。”郭军说,“有这一条,草案就成功了一半。”

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劳动合同法专家董保华认为,草案保持了劳动合同法一贯的模糊风格。更大的问题是,“动机可能是好的,结果却和劳动合同法发生多处冲撞。”董保华说,“这是不可原谅的做法。”

外界最为关注的草案第28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据董保华介绍,这14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分别由4个条款规定,涵盖了解除合同的4种不同情况,有些情形的解除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前提限制,草案将其集中罗列,实际上割裂了立法的原意。

据董保华分析,草案中第16条、第40条、第28条等都与劳动合同法明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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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凌 网络编辑: 老黄

评论(已有12条)

劳动合同法  关于   无固定期限  和补偿金的规定是一个巨大的失败,事实摆在眼前,其实国家也意识到了失败,所以出台这个条例想缓解,但是此举无疑是抡起巴掌打自己的脸!现实中所遭遇的问题、成本愈加扩大,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堪重负,严格的限制了劳动人员的流动性!这样的规定彻底的是一个双输的规定,制定者往往坐而论道,谈什么关注民生权利,但是却不了解现实情况,结果是得其反,他们虽追求的价值观念在如今高度需要流动性的产业结构面前受到严重的打击,因而那些支持者再论保护什么劳动者之调显得那么虚伪,因为你保护了一部分人,更绝对对的人就被挡在外面!

法律不应以保护或偏袒某一群体为目的,更不是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去“讨好”哪一方,而应站在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立场上,尽可能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而不应为了某种目的,站在民粹主义的立场上转移人们对社会矛盾关注的视线。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引起有关各方的不满,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者们偏颇的立场所造成的,结果“两边不讨好”。其根子是中国某些处于主导地位的“立法者”的民粹主义情节和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片面理解所致。眼下的问题不仅仅是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所存在的问题,影响更为恶劣的是对劳动者可以随意撕毁合同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问题:这种规定诱发了人性中最丑恶的东西,公然违反“诚信原则”,引发生产力队伍的动荡,无法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事实是无情的!一部法律是否得当,不是由权力说了算,也不是由某些“理论”说了算,而应该由这部法律实践的结果说了算!中国的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受到了这部法律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可别忘了马克思哲学认识论的基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法律不应以保护或偏袒某一群体为目的,更不是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去“讨好”哪一方,而应站在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立场上,尽可能考虑到有关各方的合法合理的利益,而不应为了某种目的,站在民粹主义的立场上转移人们对社会矛盾关注的视线。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引起有关各方的不满,其根本原因就是立法者们偏颇的立场所造成的,结果“两边不讨好”。其根子是中国某些处于主导地位的“立法者”的民粹主义情节和对“对立统一规律”的片面理解所致。眼下的问题不仅仅是所谓“无固定期限合同”所存在的问题,影响更为恶劣的是对劳动者可以随意撕毁合同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问题:这种规定诱发了人性中最丑恶的东西,公然违反“诚信原则”,引发生产力队伍的动荡,无法提高劳动力的素质。事实是无情的!一部法律是否得当,不是由权力说了算,也不是由某些“理论”说了算,而应该由这部法律实践的结果说了算!中国的生产力的发展已经受到了这部法律损失可能是无法挽回的。可别忘了马克思哲学认识论的基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关键是:不能把本应该属于政府的责任,推到企业身上。还有,所有讨论不能造成劳资对立,甚至族群撕裂。关于这个问题,我写了三篇文章,欢迎有心人到访
网址如下: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c8776901008bo2.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c8776901008n1o.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c8776901008vry.html

劳动合同法也好,实施条例也好,工人始终没有一个平台可以和老板谈判,资强劳弱的现实始终没有改变......
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赚的就是工人的低工资,赚的就是长时间违法加班,由于普通工人严重供大于求,所以工人的工资一直很低很低,尽管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可政府只是有个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工资的决定权始终是在老板们手上,工人没有还价谈判的平台......
每个工人都应该享有基本的劳动者权利,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法定节假日可以休息,用人单位应该而且必须给工人购买社会保险.......

有一种偏见一直存在>>>>

中国正在公开的走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将是一个失去的时代

很多劳动者根本享受不到法律赋予的权利.既然开得了厂,就应该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不应该靠压榨劳动力来赚钱.

再说一句:这已经造成了劳方、资方、政府三败俱伤的结果了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清楚的看到了资本的力量!对比一下其他国家,中国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还很不够!(就是和越南,印度这些国家比也还差得很多)国际劳工组织所规定的劳工福利中国劳动者大部分都享受不到!照此下去……唉!建议还是把“党旗”上的斧头去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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