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潜水器通过领海,得按什么规矩来?

“与我们想象不同,在中国领海水下活动的外国潜水器,主要是UUV,而不可能是潜艇。”

责任编辑:姚忆江 实习生 刘彤 彭奕菲

 

中国潜艇在领海巡航。(王松岐/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3月2日《南方周末》)

“与我们想象不同,在中国领海水下活动的外国潜水器,主要是UUV,而不可能是潜艇。”

2017年2月14日,《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布,沿用33年的该法迎来大修改。较之只有53条规定的现行法,《草案》条文增至134条,其中就外国潜艇在中国领海的航行权利作出的规定,引起西方媒体的多番解读。

主要是重申既有规则

有外媒称,中国试图通过修订法律,增加一项限制外国潜艇领海航行的新规定。

孰新孰旧?还得看法条。《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外国籍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在海面航行,悬挂船旗国国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国于1996年批准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二十条规定:“在领海内,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此前,中国第一次将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写进国内法,是在1992年颁布的《领海与毗连区法》第七条规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和《公约》及前法对比,《草案》在重申既有规则时,新增了“并向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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