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涉气枪刑案新规:枪支鉴定标准没变,就看法官怎么裁量

枪支管理仍然从严,但可以根据涉案人员的动机等因素从轻处理,相比过去“已经是很大的进步”。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17年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集中销毁近年来当地警方收缴的一批枪爆物品,其中,民用枪108支,自制枪657支,仿真枪3591支。(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4月12日《南方周末》)

《批复》要求避免唯枪支数量论,而应从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社会危害性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就是告诉法官、检察官,不要死心眼”。

《批复》没有规定“枪口动能比较低”的具体数值,“这个批复的意义不在于足够明晰,恰恰相反,在于给具体个案中的裁量和判断留出了空间。”

《批复》没有从源头上改变枪支的认定标准。枪支管理仍然从严,但可以根据涉案人员的动机等因素从轻处理,相比过去“已经是很大的进步”。

刘大蔚等急了。

2018年4月4日,辩护律师徐昕到福建漳州监狱会见他,这个在18岁时网购仿真枪、二审以走私武器罪被判无期徒刑的年轻人焦躁地询问:“文件都下来了,怎么还不开庭?”

刘大蔚所说的“文件”,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该文件自3月30日起施行。

此前,全国多起涉枪案暂停了审理,包括刘大蔚案。2016年10月,福建高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决定再审刘大蔚案,至今尚未开庭。徐昕了解到,地方司法机关一直在等待两高的《批复》。

对于短短四百余字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发文解释,案件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总结道:“就是告诉法官、检察官,以后遇到这种案件,不要死心眼。”

低鉴枪标准,低入罪门槛

由于涉枪犯罪的危害性,中国历来奉行严控枪支政策,管制范围不仅限于制式枪支。

公安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九千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八万余名。

“其中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天津财经大学近现代法研究中心主任侯欣一说。

刘大蔚案是其中的一起标志性案件。2014年7月,18岁的刘大蔚通过QQ向台湾卖家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逮捕。2015年4月,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8月,福建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初看此案,几乎任何人都会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判得太重了。刚满18岁,还是个孩子,只是网购24支仿真枪,且未收到,就判无期,不合常识,有悖常理。”2016年2月,徐昕给时任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写了一封信,并附上申请启动再审、改判无罪的刑事申诉状。

“为什么是24支?是因为卖家称少于20支不发货。”徐昕说,刘大蔚一共花费了30540元。他在刑事申诉状中解释,刘大蔚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l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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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周凡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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