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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首都机场高速收费呼声再起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小剑 发自:北京 最后更新:2008-06-19 09:25:38

取消高速收费政府如何处理公司纠葛

取消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呼声在2004年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这就意味着,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是不能随意设定的。如果已经收回投资且有合理回报了,就应该终止收费。”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沈岿说。

据报道,首发公司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布后作出相应答复,大致意思为管理条例是在首发公司组建以后颁布的,所以法规无法对其产生约束力。而在2002年,当时的国家计委也专门以文件形式对首发公司的30年收费权予以认可。

就这一问题,数位法律学者看法不一。有专家认为,如果管理条例中写明,在此条例公布之前已经签订的活动按原约定期限履行,不受本条例约束,这样就不会对在条例生效前合同有约束力,否则就当然受条例约束。沈岿表示,当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政府确实有权解除原来的合同,但在真正解除之前,可以考虑补偿的问题。

具体到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有专家建议,马上停掉收费,另给企业和投资者补偿,还是给企业以缓冲期,之后不允许再收费,这应该是大家共同讨论和协商的结果。

“所以需要政府能够提供相关信息,以方便专家和大众提出合理化建议。说到底,我们的目标与政府的目标应该是一样的——在全国建立起免费的畅通无阻的高速公路网络。”王锡锌说。

交通部规划研究院战略所所长徐丽介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初稿早在90年代初期就已完成,当时的主导思路是如何借贷修路,通过收费替政府还钱。尽管在2004年条例才获准通过,但其所反映的理念并非当下的理念。“有关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的设定也是当时理念的体现。但实际上,公路作为典型的公共物品,是不存在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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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几个关键条款

收费期限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转让收费权
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并依法订立转让协议;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必须缴入国库,除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必须用于公路建设。
收费经营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管理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存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法律责任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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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老黄 责任编辑: 赵凌,实习生 郭丽萍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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