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订拟引入缺席审判制度 “贪官”跑了,审判难逃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但如果制度不健全,也可能增加追逃追赃难度。

责任编辑:苏永通 助理编辑 温翠玲

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1号人员杨秀珠贪污、受贿案。(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5月3日《南方周末》)

启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不易,腐败案件调查多依赖被告人供述,在他们不在场情况下,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排除合理怀疑且结论具有唯一性,难度很大。而无当面质证,可能难辨证据真伪。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但如果制度不健全,也可能增加追逃追赃难度。许多国家拒绝根据缺席判决提出的引渡请求。缺席审判制度需以精致的规则设计,彰显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

在“百名红通”名单公布三周年之际,中国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18年4月25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于嫌疑人或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案件。

因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大量外逃,2015年4月22日,中国集中对外公布了“百名红通”名单。截至目前,归案人员数字已达52人。他们回国后,司法程序得以继续。

而有了缺席审判程序,即使外逃“贪官”拒不归案,也可能被定罪处罚。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有利于打击腐败犯罪,提高追逃追赃的实际成效;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和可能形成的劝返阻力,也需审慎面对。

从没收财产到人身审判

“中央领导有非常具体的批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告诉南方周末记者,2016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始针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研究和讨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绍,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相关研究报告。中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按照现行刑诉法,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正式接受审判。

“在反腐高压态势下,大量贪官卷款外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很强的现实紧迫性。”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彭新林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如果仅因腐败犯罪被告人缺席就中断刑事诉讼的推进,不仅会影响腐败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而且也会削弱刑罚的威慑功能,不利于预防犯罪。

彭新林是国内早期呼吁建立腐败犯罪缺席审判制度的学者之一。他认为,此次刑诉法修订增设缺席审判,实现了对外逃“贪官”从针对财产的没收到针对人身审判的突破。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上一次修订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一程序针对的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但主要还是为“贪官”设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被认为是一定程度上的“缺席审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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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小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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