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南宋法官感慨:“官终弱,民终强”

禁止被告的官府、官员巧立名目报复越诉之人。官员若借故报复越诉之人,反坐其罪

责任编辑:陈斌

 

(图文无关)图为2017年6月17日,杭州宋城景区全新升级。(东方IC/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5月24日《南方周末》)

禁止被告的官府、官员巧立名目报复越诉之人。官员若借故报复越诉之人,反坐其罪

现代法学中的行政诉讼,可以用一个通俗的说法来概括:“民告官”。中国古代尽管没有“行政诉讼”的概念,但“民告官”的讼案还是屡见不鲜的,比如《包公墓志铭》便记载了一起讼案:一名市民到开封府状告某贵臣,称贵臣“逋物货久不偿”,即欠债不还。包拯“批状,俾亟还”,但贵臣自恃权势,拒不偿还,包拯当即传贵臣到庭,与原告对质,“贵臣窘甚,立偿之”。

如果说,个案说明不了问题,那我们不妨来看看宋朝人怎么说。黄庭坚在一封致友人的书信中提到,江西路的“健讼之民”,平日“一不得气”,即“诋郡刺史,讪讦官长”。这些“刁民”受了点委屈,便将长官告上法庭。

见多识广的开封市民更是不惮于“民告官”。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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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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