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考生放弃上诉 誓言绝缘公务员

作者: 2008-07-03 07:20:54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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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觉得有过“一夜情”的考生能不能当公务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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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公务员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渝中区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具有良好的品行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定条件。公务员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需要良好的公众形象,应当具有公众信赖的基础,原告刘非取得考试成绩第一名,只能反映原告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相对其他报考人员是优秀的,但不能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相对其他参考人员也是优秀的,被告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对原告刘非作出不予录用的通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原告以曾犯错误但已改正,且之后又获得“优秀”、“先进”等荣誉称号,要求撤销该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录用表明官方认可“一夜情”(云飞 资深人事干部)
在我十几年的人事工作经历上,也碰到过类似的事情,我们通常叫作“生活作风问题”。

具体到刘非的案子,对于一个四年前的错误,而且过了处分期,如果是我,我会考虑给他机会,不能让有错人永世不得翻身。但是,我也非常理解渝中区人事局的做法,他们一旦录用了刘非,可能会被认为官方认可了“一夜情”,如果其他考生又恰好提出强烈意见,也不能完全不顾。现在,公务员录用竞争这么激烈,考量会更加严谨。在成绩优秀有污点的刘非和一个成绩也还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考生面前,我们自然会选择后者。你可以说这是“保守”,也可以说是通行原则。

自由裁量权能否公平行使(资深评论人 十年砍柴)
就事论事,当地人事局的解释和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公务员考试乃一种特殊的考试,招录的是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对其有着道德的要求并不过分,招考部门在具体的人、事方面亦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

刘非感到不公平以及有人为他抱不平的根本原因,我以为不是生活作风的历史问题能否成为招录公务员的取舍条件,而是这种自由裁量权能否公平地行使。如果刘非的家庭背景非同一般,有官场大佬出来打招呼,那么刘非所辩解的“我在受到处分后已经悔过自新,曾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完全可以成为被录取的理由。如果他在新岗位上再表现不错,甚至可以作为浪子回头的典范进行宣传。

从这件小事可以看出中国社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不患无法可依,而患选择性执法;不患没有标准,而患标准因人而异。刘非的遭遇让我想起明代重科第资格引起的不公平现象。所以举人出身的海瑞想混出点名堂,必须在道德上比那些进士出身者更严格地要求自己,几乎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无权势者无缺德的本钱,经过一番折腾,我想刘非该明白这个潜规则。

反方——

岂不自相矛盾?(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公务员法主要起草人宋世明)
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关键看招考单位是否依公务员法拒录刘非。其一,公务员法释义中对“品行”做了清晰地界定,从统计学意义上说,一个人的品行是否良好,是能够判断的。如果认为刘非的品行不良,你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刘飞四年前的不良行为重复发生。其二,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如果现在有一部法律明文规定,发生过一夜情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那就没有争议了。

从程序规定层面看,刘非既然能进入笔试,且笔试、面试都取得了第一名的好成绩,从程序上说,刘非已通过了资格审查,可以理解为招考单位已经承认了刘非“具有良好的品行”。现在又说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岂不自相矛盾?
(本报记者 潘晓凌 实习生 荣婷采访整理)

只容他人“包二奶”?(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依我的评价,一个敢于将自己的一夜情公诸法庭,并且愿意为之一辩的人,怎么也算是一个有品行、不避讳、敢担当的人。联想起“虎照门”事件中那一干官员,刘非似乎更符合公务员的品行要件。

公务员法并无对一夜情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中并没有“一夜情”,而只有比“一夜情”严重得多的“包养情人”。即便是对“包养情人”的公务员,在条例里也没有严重到要剥夺公务员资格的地步——在撤职或开除之前,不是还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吗?

公务员法中“良好品行”的要求,是针对所有公务员而设的。凡触犯条例第29条的公务员,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来认定他们“不具备良好的品行”,按照渝中区人事局和刘非案一审法院的逻辑,条例中的“警告”、“记过”等诸多处分形式显属多余——有一个“开除”就好了嘛。如若不然,那就是只容官员“包二奶”,却不放过考生“一夜情”?

法院有充当道德规范“打手”的嫌疑(刘航 北京某法院)
人事机关不予录用的决定只考虑了刘非四年前的“一夜情”,而没有考虑其后的“努力”及表现出来的现实状况;只考虑到刘非曾受到党内警告的处分,而没有考虑到公务员法关于不予录取公务员的三项法定条件,片面扩大了自己的权力,对刘非来说是不公正的,构成了恣意裁量,司法对此不应保持沉默。

笔者认为,应当尽量避免泛道德化的因素过分侵入司法理性的“机体”。本案中人事局和法院被已处于“过去时”的道德过错“束缚”,而无视刘非品行的现实发展状况,无疑在规范适用上有失本位,有充当道德规范“打手”的嫌疑。

不难看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可能存在错位(过分迁就人事机关的自由裁量,未尽到审查义务)、失位(没有尽到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职责)、越位(受太多道德规范的束缚)的问题。

(应当事人要求,文中刘非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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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凌 曹筠武 网络编辑: 老黄

评论(已有62条)

如果几年以后记过可以消除那杀了人逃走几年就不要追究责任了

有一夜情的不能做公务员,那么做了公务员的如果有一夜情的是不是开除呢!?克林顿同志的裤衩都快弄到法院了,不也是到期才下台嘛!我们一点也不比美国人的道德水平高,只是善于正龙拍虎罢了。刘非的政治经验太少!这种事情,要有宁死不屈的精神,大谈仁义道德的人士素来如此。

价值观混乱
法官晕

一夜情和嫖娼不一样

领导嫖娼包二奶
nnd连个屁
都没见法官放过

政府可笑!无言了!

失足了不仅自己要正视,也应当接受社会的考量。即使自己原谅了自己,也无权要求别人原谅自己。
我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者不是说说听的。别怨恨代价太大,如果你在事发前想一想,就好了。如果我们都有“一辈子负责”的精神,也不至于怨恨他人,不良现象会急剧减少。
自省吧

对于没有危害社会安定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过失,对其处分,在几年以内过失人没有再犯,行为良好,给予解除处分,我觉得是人性的表现
不能因为一个人做错一件事,而彻底否认其改过自新的价值。
文章中说的,按规定,此人的具备考公务员的条件的,处分已经失效。但事实上,是社会宽容度不够,法理尚未成熟,做出“保守”决定,不予录取。不予录取,对政府录取公务员尚无明显的影响,对社会大众,也是各人过个人的日子,看看热闹就散场。
对其中折射的法理性,确实让人去反思,让政府高层掂量一番。
我认为,社会大众没那么幼稚,会认为录取一个有处分的人就是对过失的肯定和纵容。既然规定之间内,处分按规定可以取消,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自新的机会,一个自新的人,不应该被往事饱受旁人甚至政府的恶意猜想与苛责。
府以及法院一切按规章、法律作为依据,用法制、理性、客观、智慧的眼光看问题,就不存在担心民众会产生这些猜想。
其中的问题是,1,法理性还不成熟。2, 转移责任,把不聘用缘由推在公众不服头上,试问,有没真正聆听公众声音?一个改过自新勇于承认错误这个人的心声?


成年人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谁叫我们活在中国呢!
哎,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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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9日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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