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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二审 五大难题待解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马昌博 实习生 柳天伟 2008-07-03 08:51:46 来源:南方周末

国企高管谁来管
关于国企高层的管理问题,亦有颇多意见。全国人大代表郑日强说,现在的国资委很热衷于管人、管事。“现在国资委和组织部门在管人上也有矛盾,所以,组织部门和国资委、企业高管、董事、监事之间谁为主?按照现状来看是组织部门为主。另外,现在对一些不良资产的核销、转让,往往都是国资委一家拍板说了算,那么谁来监督国资委?”

吴晓灵委员说,从改革的方向上说,应该割断官商两栖的通道,很多国有企业的经理和董事长不是对国有资产负责,而是对给他官帽子的组织部门负责。“我认为这是国有资产不能够像私营资产那样经营得那么好的一个很重要的体制性障碍。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对于经营性企业董事长和经理由政府任命的情况,应该更多地培育职业经理人。”

“在目前的行政式干部管理体制下,常有这种情况,一个人把一个企业搞砸了,又去异地当董事长、总经理,再把另外一个企业也搞砸了,这是我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一个非常惨重的教训。”

而张洪飚委员认为,草案中对究竟谁代表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弄清楚。“现在54家中央企业的董事长、党组书记、总经理都是由中央任命的,谁来代表出资人?在股东会上谁来行使股东的权利?是中央任命的干部行使股东的权利,还是国资委指定的独立董事、专门董事来行使股东的权利?”

齐续春委员考虑得更细致些,他说草案第7章专讲了国有资产监督方面,但是这部法能不能管住他们?“五十多个中央特大型企业,谁来监督他们?如果管不住人,就想监管好企业,这是很难的。”

流失国资该当何罪
另外亦有委员认为,现有的处罚条例过轻,庞丽娟委员说,草案第71条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发现了只是宣布无效?前面说是‘恶意串通’,既然是‘恶意’的,已经损害了国有资产权益了,不能仅仅是交易行为无效就完事了。”郑功成委员则说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中,“该提刑事责任就应该明确刑事责任。”

李连宁委员还提出了一个类似“追诉”的问题。李说,在前一段企业改制的过程中,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李由此建议,在本法增加一条回溯条款,对1990年代以来,国企改制高潮期间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又有群众检举、控告的,应该对一些重大国有资产流失案件重新进行核查,“否则这部法通过以后,我们就眼睁睁地看着国有资产流失掉以后无所作为。”

与公司法如何衔接
黄燕明委员的提议则更细致些,草案第33条规定,重要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解散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事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按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够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就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持股超过10%的股东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是否还需要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如果需要政府批准的话,提出请求的股东是先向法院提出,还是先向政府提出?如果向政府提出,而政府不批准他们的请求怎么办?这就涉及到和公司法相衔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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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余力 助理编辑 温翠玲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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