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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律师踢了“乌龙球”

作者: 刘桂明 2008-07-10 08:21:00 来源:南方周末

北京最近发生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竟为自己的当事人作“罪重辩护”的奇闻。

报载,这位叫赵宇的律师在给涉嫌诈骗罪的被告人辩护时,认为被告人不但不应作无罪处理,而且应处以“非法集资或合同诈骗罪”。他建议的罪名,量刑比公诉机关指控的还要重。在场法官和检察官为这样的“当庭倒戈”惊诧不已,被告人更是当庭强烈反对这样的“辩护”。

律师的职业道德,一时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

律师应该是什么样的人?一位美国律师曾描述过他心目中的理想形象:“律师不像工程师能建桥架梁,不像医生能修肢接骨……作为律师,如果我们能适当从事我们的工作,我们就能够为他人排除负担,解除忧患,实现正义。”

这位美国律师描述了律师制度的服务功能。其实,律师制度最重要的还是保障司法程序正义的价值。

作为公民的法律代言人,律师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律师就是要站在被告人的立场与代表公权力的公诉人进行对抗,以形成一种控辩平衡的架构,这样便于法官发现并判断法律真实,从而作出公正的决断。
如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当庭倒戈,由辩护者变为控告者,那么法律规定的控辩平衡架构就被打破,原本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将因此失去基本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更无力抗击控方的强势指控。在这种失衡的刑事诉讼架构中,不仅被告人的权利被忽视,而且司法公正也失去了基本的程序保障平台。最终,被告人所希望得到的法律服务将大打折扣。

刚刚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1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赵宇律师的所谓“罪重辩护”实际上并非“反戈一击”,而是一种是否称职或是否属于执业不当的判断。诚如他本人所言,“当时我并没有意识到非法集资的罪刑比诈骗罪还要高。现在想想,如果当时举侵占罪可能就没有这些问题了”。同时,他也认为可能是这个不恰当的例子导致了媒体误解。

他这番话是否在理、能否得到同行与社会的理解,我们暂且不论。我们需要讨论的是,什么样的律师才是称职的律师?在我看来,赵宇律师的行为其实不能完全算是“反戈一击”,只能算是一个“乌龙球”。在足球场上,“反戈一击”可能涉嫌打假球并将面临重罚,而踢进“乌龙球”则只是一个失误,应该理解并予以原谅。

当然,总是踢进“乌龙球”的队员,肯定不是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队员。

(作者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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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傅剑锋 赵凌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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