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力争09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发证

作者: 综合 2008-07-15 09:18:53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7月14日,国土资源部全文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地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现行的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此次国土资源部的通知,再次重申要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另外,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 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 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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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老黄

评论(已有3条)

我在南方某个城市
某天预约去献血小板,到省血液中心,这尼玛的真热闹
一堆人如菜市场般吵吵闹闹,又谈天又拍照,弄得我心烦气躁
一问,TMD都是国土资源局的,单位的SB就喜欢组织去献血
为什么?因为没意识没素质啊,只好靠组织再弄成指标

再一看,个个膘肥肉厚,体检时发现,十来个有八九个血压偏高不能献血
俺这小市民心里那是又气又喜啊…

这样的土地政策是最根本的歧视农民、限制农民的不公平政策。
农民的土地不能转让、流通,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市场价值的。只有当这种使用权是无偿的时候,广大农民才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如果非要这么做,那么,城镇居民也不应该拥有第二套第三套房子!另外,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那么多房产商就可以为所欲为?在城里住不起房子的人难道连转移到乡下住也不行吗?

对付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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