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高论(080731)

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 2008-07-30 21:43:50 来源:南方周末

NO.1 空缺

No.2反垄断法如无法执行即形同虚设

《中国青年报》,7月29日,作者:贺方

任何法律的配套规则都是为了辅助而非替代法律的实施,否则就是本末倒置。而8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却由于40余个配套规则无一出台,面临事实上无法实施的窘境。

造成这种尴尬的原因是,反垄断法的规定太过原则化,以至于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一直以来,我们立法习惯是宜粗不宜细。因为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规定得过细会成为发展的致命障碍。但是,当我们的社会迈入“精细化管理和规范”的时代,粗线条的立法立刻显露出其致命弊端,即必须依赖诸多的实施细则、配套规则,原则性法律才具有可操作性。

问题由此产生,现实中有太多的实施细则、规则都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红头文件作为载体的。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力,那么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实际上就会成为违背基本程序正义的“自我规范”。

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实际上配套规则反而成了事实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门也就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这样本应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就会以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借尸还魂”。

当一部法律的威力总是要靠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来“狐假虎威”时,这样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败的法律,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悲哀。

【推荐理由】论点一针见血,不留情面地挑明了中国立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至今无解的一个困局。它也折射出了法律在中国的微妙处境,一些重要的法律为什么只有“委屈”才能“求全”;折射出立法机关在中国政治谱系中的真实处境。如果立法必须向行政权力“鞠躬”,那就意味着中国距离现代法治国家还有相当漫长的路。

No.3政府口号也要付广告费的

《潇湘晨报》,7月29日,作者:长平

政府挂口号也是要付广告费的。在世界上其他很多地方,政府很少需要挂口号、贴标语;如果有需要,按质论价、照价付费是一种常识。中国内地的土地属国有,政府可以支配的地方很多。但是大多标语口号都是附着在建筑物上的,而大多建筑产权都不归政府。从这点上说,政府同样不应享有那么多免费的墙面和空间。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八十年代,中国一度消灭了产权,所以那个时候,谁要刷什么,没人敢说“不”。但在产权观念已经充分发育的今天,《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律中都确认了业主对于房屋的支配权利。比如2003年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在小区、商厦外立面上做广告的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近年来,不少城市也对街市上的广告发布作了详细的规定。不过,制定这些规定的政府官员们似乎没觉得,这些规定也针对他们自己。政府时常以城市形象的名义整顿广告,却总是不记得很多广告就出自自身。有时候,他们为了自己的喜好甚至不经商量地把临街的一面墙都涂成一个颜色,而不管这面墙归谁所有,主人是不是喜欢。

也许有人会说,政府的公益标语大多是为了大家好,为什么要收费呢?这个道理很简单:政府起草、印制文件也多是为了大家好,为什么不可以跑到文具店里拿上办公用品就走呢?其实,即便是协商了、付费了,政府的行政标语也还是越少越好。现代政治靠的是制度和法律,满城的标语口号终将退出历史舞台。

【推荐理由】这个醒提得好。现代政治文明早已发展到“己所欲之,勿施于人”的阶段,意思是,即使政府觉得可能对别人好的事情,也要先征得别人的同意,即便是获得了多数人的支持,也要保留少数人拒绝的权利。不过,遗憾的是,我们的施政理念与现实,连“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都还没能完全做到。

No.4批评无自由则功德碑无意义

《中国青年报》,7月24日,作者:毕诗成

河南省登封一农民为市委书记立了功德碑。消息一出,有人斥之为拍马屁,有人批其颠倒了主仆关系,与现代社会的公民观念格格不入。

当我们传统的一些基因与现代民主思维发生碰撞之时,究竟应该怎么看?简单的吹捧与简单的讥讽,似乎都有些“轻佻”了——不能无视传统,拽着自己的头发空谈现代公民社会,认为只有说官员“坏话”才具有现代民主意识,谁替官员说好话谁就是“奴才相”。也不能死抱着传统,良莠不分地放大“父母官”情结,盲目到官员说一两句“亲民”的话就感动不已,做出一两个“爱民”动作就感恩戴德。

今时今日,社会需要接受的应该是二者有碰撞又有融合的一个理念:若批评有自由,则有人立个“功德碑”没什么可怕,因为伴随赞颂的批评,可以起到舆论的“矫正”作用。如批评无自由,一个社会好话当道,“功德碑”立多少个都没有意义。

只有在批评与褒扬都能够自由存在的前提下,一个农民对于一个市委书记的赞扬,才能够被正常接受。自由是什么?就是不同的社会力量、不同的社会声音彼此制衡,自由绝对不是只能赞扬或者只能谴责的“自由”。

遗憾的是,就目前整体环境而言,赞扬的自由似乎“享受”得很充足,但批评的自由却路径狭窄。酒后到政府门口骂两嗓子被抓的,发个短信说两句书记不是被捕的,到网上发个“非议”帖子被查的……当公民认为“非议”公权的权利没有得到张扬之时,就会对赞颂公权的话语充满不屑。唯有公权可以毫无障碍地接受舆论任何批评的时候,他们才有资格毫无障碍地接受舆论的褒扬。

【推荐理由】中国民众真的很可爱,官员哪怕只是做了本分,表现出某种姿态,他们就会被轻易感动,做“粉丝”状。但可惜的是,他们的感动却总是能被无限放大,他们的牢骚却常常无人倾听,他们的愤怒更常常让其“依法”被拘,所以也才有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对“没人敢讲真话”的感慨,也难怪我们的基层矛盾也总是难以化解。

No.5区分“断供”类型 降低社会风险

《21世纪经济报道》,7月23日,社评

人为夸大“断供”风险,意在“逼宫”政策当局,给房地产融资和信贷“松绑”。

对于“断供”的处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供参考。一般而言,它们都会区分自住者和非自住者,对两者施加不同的规制策略。

对于“断供”,除了要尊重“购买资产即要承担责任”这一市场经济的原则之外(政府无需挽救那些行为不端的资产购买者),也会区分在泡沫峰值购买房地产的客户类型。

对于那些非自住型的断供者,银行一般会提高警惕,一旦发现购房者存在还款问题,就会快速拍卖住房产权,进行资产快速回收,降低坏账风险。而如果断供者是自住型的,只不过是因为经济下滑导致家庭收入流无法与房贷月供 “匹配”,那么银行可以采取一些“调剂做法”,尽量降低自住型购房者的“断供率”。

一旦确定是“断供”行为,那么将要在征信系统里严格记录并对该行为主体日后的金融行为进行“限制”和“严厉惩戒”。由于“断供”和“住房负资产”等现象在中国还非常新奇,所以“惩戒”力度也并不特别严厉(主要是加大对债务的追索、限制日后融资,例如信用卡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但成熟的市场国家则在这方面非常严格,因为个人道德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并不亚于企业的道德风险。

【推荐理由】本文对“断供”提出了区分处理的意见。在政策调控领域,目前负有责任的政府机构似乎依然习惯于“一刀切”的行政模式,政令发出,气势如虹。但是,我们的社会早已经进入了一个相对多元、相对精细的时代,政府治理也成为一个精细活,政府法令必须直接针对社会症结,成为“精确制导武器”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本来出于好意的政策也难免会遭遇抱怨。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政令,窃以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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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史哲 实习生 陆嘉宁  

评论(已有2条)

看了上面的各位大虾高作,鄙人实在佩服

中国的所有政策都是为利益集团服务的(常常以国情为理由------也的确就是国情)。到万不得已也会向老百姓开放,但可以看到是多么的不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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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29日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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