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否决的奥运门票
“反海外腐败法中国峰会”上,送礼标准始终是所有发言人的热点话题,与会律师们各有见解,但会议并没有达成定论。
参会的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陶景洲律师指出,跨国公司在中国做生意,不近人情也不行,关键要看意图是行贿还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如果一个官员邀请你参加婚礼,严格按照FCPA规定,你只能送50美元礼金。”“真要这样,我建议你别去了,”陶景洲律师说,“这简直就是一个笑话,人家以为你要么是神经病,要么以为你是故意拿人家逗乐呢。”
一些外企都自有一套送礼标准。彭克武(化名)是一名美国企业在华销售人员,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其公司通常为官员们准备的礼节性礼品分为三档。“公司会跟总部把送礼行为解释成在中国,需要跟客户维持关系,体现感谢的一种商业实践方式。”彭说。
最近,其公司的两位副总裁申请邀请国内某部门的官员和国企高管一起开会,并观看奥运开幕式。但此项计划被公司内控部否决,因为他们认为,如果只是纯粹的商业会议,则不必要花费如此巨大,邀请官员们观看开幕式。
上海会议上,跨国公司代表们也纷纷表现出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意愿。与会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吴巍律师举例说:“中国是礼仪之邦,中秋节大家都要送月饼。但有老外就想到:可不可以送含黄金的月饼?”
吴巍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曾多次处理商业贿赂相关案例。但她也很难对类似问题给出简单答案,“如果只是朋友关系,送什么也无可厚非,关键要看送礼人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月饼里只含金箔或者金丝,也许就可以,但要是含金条或者钻戒,当然就要另当别论了。”吴巍说。
会场上,还有很多问题就连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也难以回答。比如,如果给中国官员送月饼用礼品券,那官员会不会把礼品券集中起来,从商家兑取现金?为官员支付出国旅行费用,谁来决定什么人可以去,什么人不能去?会计部门、后勤部门,甚至上级批准机关能不能去?
吴巍律师透露,实际上跨国公司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并不罕见,但由于它们很注重市场形象和影响,在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下,只要案例本身没有严重到违法的地步,公司未必会主动对外披露。
“送礼的程序”
“反海外腐败法中国峰会”上,与会者相互交流经验。甚至有调查公司把中国各种各样的发票做了比较,手写的、机打的、定额的,介绍怎样由发票提供很好的线索,从财务上控制风险,进行合规性审查。
关于能否为客户支付差旅费用,提供出国考察机会,支付各种娱乐费用,与会者都进行了争辩。大家只对一点达成明确一致,即“吃饭没事”。律师们的意见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因为吃饭被批捕。
可陶景洲律师告诉记者,“吃饭”甚至成为部分跨国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新办法。“吃饭,不行就打包……好多东西拿回家,这不也是无形中送礼了么。”
摩托罗拉(中国)公司法律部总监JosephYang说,要有一套政策、程序,送礼要在一定金额内,要有严格的场合和业务目的审批。“我们每一份礼物为什么要送,送给谁了,金额是多少,在什么场合送的,都按照FCPA要求有严格记录。”
彭克武告诉记者,其公司对送礼有严格的规定,“哪怕总部总裁到中国访问,拜见国企老总或者政府官员,送礼物都必须通过公司内控部的批准,同时必须得到公司法务部和外部律所律师的意见,要申报所有接收礼物的人员的名单”。
但实际情况是,提前一周得到出席会议的人员名单极其困难。即便是有拟定名单,也很有可能与最终名单有较大出入。按照该公司内部规定,收受礼品人员的名单变动必须重新申报。但重新申报就是肯定来不及,于是有时候只好被迫先斩后奏。
“要严格执行政策就别想做生意了,想做生意就要冒很大风险。”彭克武说。他告诉记者,也有过事后补申请但不被公司批准的情况,这个时候的情况会“非常尴尬”。
2004年,朗讯被曝在2000年至200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及其省级分公司高管人员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行程。但实际上受邀者的美国之行,大多花在与工厂参观或者培训毫无关系的地点,比如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士尼乐园和纽约等地。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
要生意,还是要“道德优越”
很多情况下,若企业死板坚守西方商业伦理道德,生意就做不成。“因为其他人不这么做——中国不这么做,亚洲其他公司不这么做,甚至欧洲的一些公司也不这么做……”陶景洲律师说。
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曾经指出,从1995到1996年间,美国企业因为没有采取贿赂行为而损失了超过100个国外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它们会被其他国家从事贿赂的企业抢走。
《反海外腐败法》(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然而,自FCPA颁布之日起,美国公司关于它的争议就未曾间断。如何平衡商业伦理与海外市场的竞争力,常常成为跨国公司的两难选择。
1997年,美国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其他33国共同签定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联合国一百多个国家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但JosephYang认为,尽管这两个公约与FCPA有相当多的相似之处,但仍然存在执行力的差别,美国公司对FCPA的执行力度强于欧洲和其他地区的公司。
国际法专家玛格丽特·盖蒂曾安慰美国公司说:“无论如何,‘在道德上比你优越’是一个可敬的、短期内无效率、长期却会有用的商业策略。”
陶景洲律师指出,腐败也是一种经营成本,如果不进行有效限制,这种成本会越来越大。“我们还是要求跨国公司不要这么做,因为潘多拉的魔盒打开之后,官员的胃口会越来越大,隐形成本也就随之越来越高,企业也将最终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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