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06 17:31:01 来源:南方周末
资源税增税是趋势
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但对于资源丰富的地方而言,则是一个重要的税种。
资源税开征的初衷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但是,近年来,资源价格暴涨,较低的税额,导致了资源价高税低、近乎无税局面的出现。其他应税资源品价格也出现了类似趋势,幅度较小的资源税税额调整,根本无法达到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
过低水平的资源税,导致资源的掠夺性开采,不利于资源开发补偿和生态补偿,影响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不能满足其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特别是不利于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西部地区财力的增长,导致利益分配机制的不合理,不能保证资源开发地的利益,资源丰富地区的贡献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过低的资源税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均。矿产资源的大量开采,给矿主带来大量收入,造就了一批靠资源而非凭能力暴富的“煤老板”、“油老板”,与此同时,资源开采区居民收入并没有得到多大的提高,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导致收入分配不公。
原有的资源税制不能适应国有企业上市以及民营企业大量介入资源开采和生产的现实。资源税征收范围偏窄,税额较低,不利于国有资源权益的保障。
资源税制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能够通过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的改革而得到逐步解决。无论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还是改变资源税计征方式(即以“从价计征”取代“从量计征”),都会提高资源税的税负水平,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成本,以更好地利用资源。
环境税应避免重复
保护环境,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税制,是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现有部分税制如资源税制、消费税制、企业所得税制实际上已经涉及环保问题。
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是一致的,资源税制改革的目标如防止资源的破坏性开采与环境税制的要求是一致的。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品(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的消费税,对促进环境保护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都能促进环境保护。绿色税制还要求根据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量,开征新的更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税。
企业所得税“地区不公平”待解
2008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已经统一,但相关的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法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影响不同地区的税收收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可能面临税源流失的严峻挑战,而发展所谓“总部经济”的地区,则可能得到大量税源。
从根本上看,需要通过调整财政体制来加以解决。此前,应该区分不同地方对生产经营的贡献,在不同地方之间合理分配税源。
具体做法可以是:总机构所在地统一征收,但要返还生产经营地一定比例的税收。新企业所得税制对成本费用的扣除范围、标准的规定,复杂性远超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等,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在特别纳税调整上,新企业所得税法还需要相关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实施方案。
以上所列,仅是本轮税制改革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重构新的税收制度,这是要解决长期问题,而当前大家所要求的减税等宏观财政政策的选择,所针对的是短期问题。二者有不同的活动空间,后者的操作应着眼长远,顺势配合前者的推进。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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