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21 09:24:53 来源:南方周末
●招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即贷款合同),都有业主本人真实签名,真实性不容置疑,业主理应按照合同还款付息。
●楼盘业主:自己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在2003年被该楼盘开发商国基公司盗用了身份材料,自己是被欺骗在空白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上签字。
●破产清算组组长赵健:国基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收到业主的首付款,但却声明收到了首付款项,这是在招商银行的授意下做的,该声明形式是真实的,内容是虚假的。
原告招商银行声称,被告与该银行蛇口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即贷款合同)、借据以及开发商提供给银行的收到业主交纳首付款的收据,都有业主本人真实签名,真实性不容置疑,业主理应按照合同还款付息。
被告漾日湾畔楼盘业主刘某、傅某称,自己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在2003年被该楼盘开发商国基公司盗用了身份材料,并被该开发商与招商银行合谋套用了购房按揭款补充该公司紧张的资金链。二人指出,自己是被欺骗在空白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借据、收据上签字,国基公司曾经保证这只是为了向招商银行申请贷款额度,而业主可以选择在半年之内是否购房并使用该额度。而事实上,国基公司虚开已经收到业主首付款收据后得到了按揭贷款,还用他们的名义每月支付月供给招商银行,而当时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原告招商银行不承认各种合法文件在业主签名时为空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请被告业主拿出证据,而业主也要求招商银行拿出文件签名时不是空白的证据,认证陷入僵局。
被告刘某指出,以自己名字签署的贷款合同签订日期竟然提前于购房合同3天,按照常理,在不知房型以及面积的情况下,银行根本无法确认贷款额度以及具体数额,能够证明日期为之后填写。被告傅某也指出,招商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后一天就放款借贷,严重有违贷款审批常理。对此,招商银行称,贷款合同上有房型与面积,且每个银行都有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操作流程,这并不能证明贷款合同为伪造。
代表国基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于2006年9月宣布破产)出庭的破产清算组组长赵健称,2005年下半年开始,国基公司因资金链困难无法月供后,与部分业主达成一致,并发表《付清按揭首期款及全部房款》声明,宣布愿意接手的业主已经缴纳过首付款,并将月供的义务以及房产的属权让渡给他们,“这是在招商银行的授意下做的,该声明形式是真实的,内容是虚假的。”被告刘某、傅某也指出,当初这份国基公司签署的声明也是在招商银行蛇口支行由银行工作人员处拿到并签署的。招商银行代理律师反对赵健以及另外两被告的说法:“说话要拿出证据,说这些话是要负责的。”被告傅某当庭指责对方是在威胁。
破产清算组组长赵健证明,经过清算组查账,国基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收到业主的首付款。招商银行要其拿出证据。赵健认为卖方开发商没有收到首付款,买方业主也证明自己没有缴纳过首付款,这已经可以说明事实。
经过近两小时的庭审,审判长询问各方是否愿意调解,除了刘、傅二人有条件接受调解外,招商银行没有明确答复,代表国基公司债权人利益(国基公司还有很多欠债)的破产清算组则明确反对调解。由于涉及到各方面的问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择日对此案另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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