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泄漏个人信息可被判刑3年

作者: 综合 2008-08-26 13:35:03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综合新华网消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门提出,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泄露。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在商业、金钱利益的驱动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掌握大量公众信息,因为公民同这些单位打交道往往需要填写各种单据,如果不加强这些部门的责任,公众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泄露,被垃圾广告、垃圾邮件骚扰还是小事,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银行账户被盗等后果。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起草工作尚未启动情况下,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难以得到明确界定,仅有刑法的规定,反而容易成为政府公开信息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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