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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工权利可尝试工会改革

作者: 张千帆 2008-08-27 18:08:16 来源:南方周末



改革工会制度可从试点做起
无论是合同格式、合同期限还是解雇标准等规章制度,最终只有通过劳资共同协商决定,才能既保护劳工权利,避免国家因资源有限和信息不对称而保护不力,又照顾具体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避免国家立法“一刀切”;否则,劳动合同法不仅难以有效实施,即便实施其效果如何也值得怀疑。

幸好,劳动合同法在这个关键问题上并没有沉默,例如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多处肯定了工会的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目前工会代表的产生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大多数工会都不能有效代表工人的利益,少数积极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代表则屡遭打击、步履维艰,得不到国家法律的应有保护。因此,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要将工会维权、劳资公决、企业自治作为重中之重。虽然这些方面并非原先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目的,只是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实现的“长线”方案,但不解决这个根本问题,劳动合同法恐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当前,国务院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如果要让劳动合同法确实成为保护劳工权利的有力武器,而不只是立法部门的一个“政绩”或“亮点”,决策者有必要利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契机,完善企业工会和共同决策制度,让劳工广泛参与工会选举,让工会真正代表广大劳工的利益,有效参与影响劳工切身利益的企业决策。如果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改革工会制度的时机尚不成熟,可以首先在不同行业、地区和规模的企业进行试点,成功经验可以逐步推广到全国。

政府勿做“甩手掌柜”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工会改革很可能受到劳资双方的普遍欢迎。我从北大前不久主办的“2008深圳劳资对话会”中出乎意料地发现,不仅劳工代表对依法组建工会表达了强烈兴趣,而且几乎所有资方代表都表示,愿意支持真正代表劳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问题自始至终是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这种立场,看似和老板的个人利益背道而驰,但仔细想想,一个有效的工会不仅对工人有利,确实对老板也有利。工会通过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化解了企业内部矛盾,营造了和谐的企业环境,有效制止了消极怠工乃至罢工等对企业发展不利的行为,从而维护了企业的长期利益。归根结底,劳资是在同一条船上:老板需要勤奋工作的员工,员工也需要开得出工资的老板;只有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共同决策,劳资才能共赢。

当然,这并不是说有了工人自己的工会组织,国家就可以做一个放任不管的“甩手掌柜”。恰好相反,工会只是企业自治的起点,而非终点。工会组织必须依靠国家法律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与规范。虽然深圳劳资对话会上的资方代表对工会表达了普遍善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劳资双方必然会在工会问题上产生诸多纠纷。没有国家法律保护,即便是工人自己选举产生的工会,在资本面前也仍处于相对弱势。譬如老板可以通过开除积极维权的工会代表迫使工会就范;反过来,工会也可能利用自己的力量不正当地损害企业利益。工会的权利保障与合法运行,仍离不开国家法律的有效规范。和“管制”立法根本不同的是,这种规范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自由,恰恰是保障企业在劳资公决的基础上理性自治。

只有在此基础上,“绑在劳动合同法上的劳资博弈”才可能公平和共赢。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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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戴志勇 网络编辑: 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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