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就是拿来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与法院在司法层面适用宪法相辅相成,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责任编辑:戴志勇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与法院在司法层面适用宪法相辅相成,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五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齐玉玲的法释〔2001〕25号批复中,作出法院可以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的解释,引出法学界和社会一片叫好声,是一次符合宪法、落实宪法的顺乎民意的司法解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那个案例中适用宪法有一定瑕疵,但不妨碍它在方向上的正确性。

这以后,宪法的影响和作用日益发挥,宪法的权威正逐步建立。法院适用宪法,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方向。

最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就法院可否在审判中适用宪法这一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我感到有必要就此做一些理论上的澄清,以供有关部门参考。

违宪审查不排除法院适用宪法
有人说,法院适用宪法,与全国人大监督解释宪法的制度相悖。恐怕未必。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和解释宪法,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下的一种违宪审查机制。这种审查对宪法的解释,是一种最高或最终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这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法律作出司法适用的解释(见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问题的决定)。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宪法规定的一种最终解释权,而不是一种垄断的解释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禁止法院适用解释宪法,宪法是法律的一种,适用解释宪法也是法院当然的权力。在我国,如果仅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而没有法院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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