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5月29日
南方周末
2008-09-19 09:36:24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综合新华社报道,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这是继2008年4月24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来的3‰调整为1‰后,中国又一次对该税率进行大的调整。这也是自1991年以来中国股市首次单边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另外,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于18日表示,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增持其所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中央汇金公司决定,将在二级市场自主购入工、中、建三行股票,并从即日起开始有关市场操作,以确保国家对工、中、建三行等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控股地位,支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发展,稳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价。
中秋节后,受全球金融风暴影响,中国股市连续第三个交易日下跌,创出22个月收盘低点,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类股继续下跌。9月18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跌1.7%,至1895.84点;深证综合指数跌2.3%,至547.09点。沪深两市5元以下的A股超过750只,占比近50%。同时,高价股群体也急剧减少,百元股俱乐部仅剩贵州茅台一家,20元以上的个股已不足50只。
沪指在去年的最高点为6124点,高峰时A股总市值约为 34万亿元,而11个月后缩水了大约22万亿元;当时A股的加权平均股价约为20元,如今只有6.67元,当时A股的平均市盈率接近70倍,如今沪市A股平均市盈率为15.42倍,深市A股平均市盈率为16.68倍。
附: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历年调整大事记
印花税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民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缴纳的一笔费用,根据股票交易成交金额来计征。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
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
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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