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2 17:20:39 来源:infzm.com
新华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两高”相关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该解释说,对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司 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是因血液传播疾病导致人员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二是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 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三是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四是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的;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将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一些偏远地区,存在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血头”、“血霸”,造成了血液安全的薄弱环节。为净化采供血执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血液安全,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专程联合成立了全国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领导小组。
据今年5月13日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介绍,2007年的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共纠正了4915户医疗机构及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违规行为,查处各类违法采供血案件280件,罚款217万余元,吊销单采血浆站执业许可证2户,暂停执业25人。
另,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举报电话为:010-6236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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