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5 18:14:23 来源:南方周末
“公共利益”很大程度是“公共”主观认定的。当然,即便因公共利益也不能随便拿个人做牺牲,因此在民主法治国家解决这些问题,一般是四步:
第一步,确定这用地是不是公共利益。比如要征地盖一所公立医院,就要举行广泛的听证,在议会中讨论,这个过程往往持续很长时间,从这个角度讲,民主的确是不太有效率。但是有一点,一旦讨论有了结果,那就大家确定这是公共利益了。哪怕就是引进一个营利性企业,也是公共利益。否则哪怕是政府办公楼也不是。
第二步,就是自由交易尝试。即使是公共利益,也没有理由说就是要侵犯个人的所有权、强制个人做出“牺牲”。先要跟你做交易,看能否达成购地意愿。如果这个价格双方都认为合理,那当然就解决了问题。如果谈不拢怎么办?比如出现个“钉子户”,他漫天要价,而且这个价格显然不合理,怎么办?
第三步,请中立第三方的中介评估机构给出一个价格。这个价格都接受,就成交。如果双方仍不能接受,当然假定是“钉子户”认为他的房子还值更多的钱,那怎么办?
第四步,讨论替代方案选择,不用他这块地,可不可以换个地方?替代方案选择又要经过讨论。如果结果是替代方案不可行,或者代价太大有损公益,原来方案还是要执行。到了这一步,公权力就可以行使最终定价权了。这是最后一步。这种情况下“钉子户”还要漫天要价,别说政府,公众和舆论也不会同情他。但前面这些程序在我们几乎都是缺位的,仅仅在产权上“客观”界定,能起什么作用呢?中国能制定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征地的法律吗?世界上没有这种法律,中国就算承认私有制,也不可能把私有制搞到这种地步。但只要允许征地权,就有一个权力怎么行使、公益由谁认定的问题。
(摘自南方都市报10月7日“十字路口的中国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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