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6 08:51:50 来源:南方周末
修改中的土地法,最让人期待的,或许是将缩小政府征地的范围,把征地限制于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借征地之名,低价获取商用地的行为,有可能因此得到限制。但多名学者强调,应设计更精细的程序,以抵卸既得利益集团可能引起的反弹。
修改中的土地法,还可能因为十七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较好地改变立法远滞后于现实的情况,从而使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期限、农村建筑用地的流转得到新的立法确认。
征地或将退出非公益性领域
修改土地法,缩小征地范围是重中之重。其方向是,把征地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相关土地法律的修订,可望进入新阶段。
南方周末获悉,土地法律体系中较核心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已在会前全面展开。上届人大时,此法的修改就已列入立法规划,目前由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牵头调研、起草。
征地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目前该法修改的重点。
其中,缩小征地范围是重中之重。修法的方向是,把征地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国家土地规划的前提下,经国家批准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可以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允许其使用权进入市场,价格由农民集体与用地者协商。这一点在学界和实务部门已经形成共识。相应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程序条款也将作出修改。
此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也可望在修法中确立。
按照中国土地立法的传统,重大修改均会因应中央政策变化作出。据一位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向南方周末透露,2010年之前,土地相关法律的修改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热点,其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承包土地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上述人士透露,1998年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原则,理论上使政府对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转变为对土地用途的管理,理所当然要涉及原有征地制度的改革和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
“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其它种种原因,当时没有做到。”该人士说。
依现行宪法,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动用征地权,把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对非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是否可以动用征地权,宪法并无明确界定。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使政府无论对公益性用地还是经营性用地,只要用于非农建设,就先征为国有。
实践中,这一条成为地方政府强行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依据。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征地用途中仅有20%土地是为绿化等公共利益的,80%的农用地被征用后转做房地产开发等建设用地。而且由于征地补偿标准一直偏低,农民没有获得应有的土地收益,引发诸多矛盾。
征地应该退出非公益性领域,已成老生常谈;但在一些二线城市,土地财政已经成为当地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征地制度的改革势必对其造成冲击。
部分学者主张制定专门的《征地法》,以通过更精细的程序设计,抵御可能引起的反弹,更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看来,现在有关部委制定的一些条例,完全按拆迁来办,无法解决问题。他说,物权法对此已经设置了基本框架,征地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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