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2 19:38:10 来源:南方周末
国务院新闻办与外交部常常就某些境外机构对我国人权状态的指责做出回应,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证明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同时也指出因为历史与现实问题,造成了一些缺憾,但我国政府会正视现实,积极改善我国人权状况。现在,政府则要通过制度建设与短期规划的制定,来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媒体报道说,这是中国第一次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但是在具体程序上,似有待商榷。政府部门更多的是执行党和全国人大交付的具体任务,也就是说政府是一个执行部门,而不是一个立法机构。“人权行动计划”旨在更大范围地保障公民权利,以之限制政府部门行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滥权并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损害与伤害。也就是说,任何带有立法或公民权益规划的举措,都应该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来牵头制定,以体现它的公正性与严肃性,制定者的权威性只有高于政府行政部门,它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才能真正体现。如果将它交付具体政府部门来做,不仅权威不足,而且相关部门可能会利用制定规章的权力,来规避监督与制约,形成对自己有利的条文。
为此,郑重吁请有关部门重新考虑“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主体,建议全国人大设立相关机构,并公示相关领导成员与专家名单。名正则言顺,秩序正义与合理直接关系到立法的公正与科学。而在制定人权计划的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如何监督、如何实施,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救济,须知,它不应该只是宣言书,可操作性也应该是极其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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