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0 08:48:53 来源:南方周末
单飞也不容易
漫长司法程序之后,大众公司的司机终于单飞。但如今,他们成了郑州出租车公司经营者眼中的“异类”。
11月17日,司机王小宇(化名)在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坐了一上午。
他来求助——原来在大众公司的出租车上做“副驾驶”,后来车主卖车,他买不起,想自己“上一台”,只好转而通过中介租来一辆其他公司的车。4.5万元的押金都交了,却不料对方公司一听他原来“在大众开”,二话不说,坚决不接收。
“大众”的特殊,始自三年前。
2005年11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大众公司首批300余辆出租车车主与大众公司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解除,出租车车辆所有权,归原告司机们所有。
这一司法调解结果意味着:郑州市“司机购车、挂靠公司”的模式,松动了一个口子。
2004年,原大众公司在客运管理处和司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0辆出租车转让给金安、雷力两公司,直至发生法律纠纷、法院来执行扣车,司机们才得知,由此激发了不满情绪。“我们不是牲口,卖掉也得让我们知道吧?”一位司机代表说。
2005年11月的法院调解书认定:“自2004年7月至2005年,因被告内部管理不善,未能继续向原告提供服务,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大众”的“单飞”之路,先后经过三批漫长的司法程序。最终,公司与司机在法院调解下解约。
经过书面征集意见,五百余名司机中的大部分同意接受托管,由原公司的几名业务人员和客运管理处代表共同组成托管部,司机每月缴纳100元服务费,重大事项和重大支出,须由公开选举产生的7名司机代表知情、同意;司机所缴款项在正常开支外的结余,必须用于司机的福利和再投入。
“单飞”之路并不平坦。主管部门最初要在证照上将运营性质标为“个体托管”,司机们坚持守在客运管理处不离开,终于去掉了“托管”二字,真正成为“个体”。
如今,“大众”司机是郑州出租车公司经营者和管理部门眼中的“异类”。“难管”,“爱闹事”,“服务质量不好”,是公司和管理部门对单飞司机们的统一看法。甚至单飞司机想重新投靠公司,都难有人接收。
客运管理处有人给前来求助的王小宇出招:“要不你给公司写个保证书?保证老老实实地挂靠,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郑州改革的肇始:“7·30停运”
“我买的房子,产权证都办在别人名下,我还得反过来给他交房租?!搞不好他不经过我同意,还把我的房子抵押了贷款!”
就在一年以前,7月14日,郑州已发生了近期屡发的“停运”。一张匿名告示开始出现在市内一些加气站——《给的哥的姐的一封信》。“众所周知:几十万元购台出租车,您又能拿出什么证明,说明这是您的私有财产?所以我们该觉醒了!……定于7月30日至8月3日为集体休息日,(不驾车)……”
令主管部门始料未及的是:7月30日上午开始,出租车运营真的陷入了停顿。当时媒体报道:“街头到处是焦急等待出租车的市民和游客”。温家宝总理曾亲自过问。“7·30”之前,不满的气氛已经酝酿已久。1990年代,同国内其他城市一样,郑州市的大街上遍布黄色“面的”,车主个体运营,有车就能上街载客,没有什么准入门槛。
1996年,随着更新“面的”的进程,郑州市开始了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采取协议招标的形式,客管处代表政府与各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协议”,每个经营权6万元,期限10年。
据《郑州市客运出租车营运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年限,只有38.8%的司机表示同意;对于经营权有偿使用费,87.1%的司机认为较高。
此后的现实是:经营权只卖给出租车公司,不卖给个人。司机反映说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客管处调查时,一些公司称:“我们不是一次性转让,是分3次转让的,没有违反规定。”后来客管处拿出一个指导性的合同样本,要求公司与司机签约必须到客管处备份。就有出租车公司造起了“阴阳合同”。
银河公司在现实中的运作方式是:司机缴齐6万元,公司称其中1万元是押金,因而司机没有全额购买经营权使用权,只能每月缴纳275元的租金,时限为60个月,即所谓的“5+1政策”。也就是说:司机即使出了6万元钱,也买不来10年经营权的使用权。
有司机比喻说:“相当于你把房子买了,他把门买了,然后他把着门收钱。”
同样是与银河公司签约,记者看到版本不同、字体不一的十几种合同,多为《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一份当时典型的合同这样约定:“甲方拥有对乙方营运车辆的管理权、经营权之所有权、转让权、抵押权、车辆财产权、车辆经营权之使用权”。
急于挣钱谋生的司机,很多连看都没看一眼条文内容,签了名字就急急出去拉活。甚至很多条款中涉及押金、罚款等具体数目的约定,在司机签字时还是空白,公司后来再填写上去。“老实一点的(司机)押金就多,厉害一点的就能少交点押金。”
司机们没白没黑地在路上拉活,回头一算,自己都吓了一跳:投入18万至20万元进一个公司,干到8年车子报废,搞不好还要赔钱。司机宋利民,在辛苦一年后得知:自己出了近20万元,每月缴纳服务费、经营权租金,竟然还倒欠了公司近2万元钱!
不仅如此,一份银河公司与司机个人之间的“贷款合同”是这样约定的:“余款部分6万元为乙方贷款金额”,“每月还贷的利息按月息8.3‰计算,逾期缴纳按每逾期一日加收50元滞纳金,到期不还者,月息上浮1倍”。
最关键的在于,所有证照文书上的权属主体,一度都是公司,而不是司机个人。
在运管处“59号文件”要求明确营运证件署名后,各公司将车辆行驶证和运营权证发给司机办理过户。大河公司的一位司机这才发现:在2004年2月,出租车经营权就已经被抵押给了交通银行;而在2002年12月,车辆被抵押给同一金融机构。2007年,昌达公司司机在验车时才得知:32部出租车已被公司抵押。金河公司的车辆在车管所莫名其妙地被扣,司机这才得知:车辆已被质押。所涉车辆多达100台。“我买的房子,产权证都办在别人名下,我还得反过来给他交房租?!搞不好他不经过我同意,还把我的房子抵押了贷款!”一位老司机这样概括自己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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