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解除对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作者: 综合 2008-12-01 17:14:09 来源:南方周末网络专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2条规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对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国家发改委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相关工作,确保市场平稳。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国CPI涨幅一路走高,今年2月份达到8.7%的顶峰,创1997年来新高。为了保证人民生活,今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自今年2月份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正式出台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部分地方已陆续受理了一些企业提出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申请。根据企业成本变动等情况,有些申请获得通过,有些被要求调低了涨价幅度,有些因理由不够充分没有通过。

11月1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同比上涨4.0%,至此CPI已经持续了近5个月的回落态势。业内专家指出,这主要因为食品价格回落及国内需求减弱因素影响。 随着肉禽及其制品尤其是猪肉、粮食、油脂、水产品、鲜果等食品价格进一步回落,预计年底CPI增速会降至3%左右,明年2月份CPI涨幅可能在2%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二条则规定, 依照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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