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法律“公布”无小事

作者: 苏俊燮 2008-12-04 08:46:08 来源:南方周末

最近,一位人大代表在《人大研究》上撰文指出,经由主席令公布的法律应该于公布当天在公报或者报纸上刊登,但是2007年3月16日公布的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却拖到三天后,才由新华社刊发。这就造成,法律在“公布当天生效”,但普通公众却是在法律生效后的第三天才知道法律内容。这显然不利于国民维护自身的法律权利。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中“公布”与“刊登”的概念出现了混用。

在中国古代,皇帝在明堂之上宣布政令并接见诸侯,此时宣布政令的行为正是今天的“公布”行为。直至近代,只要有国王或皇帝等国家首脑的公布行为就足以使法律发生效力。

但近代以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起点已经改为法律的出版和发行,以使国民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公布事实,然后才适用它。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站在国民的立场上解读法律,维护国民权利,这是与法治精神相一致的。从而以此为基础,明确规定和实行法律的出版、发行和告知大众 (公示)的法律程序与制度。

但中国的众多法律,并没有廓清“公布”的概念。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2001年4月28日由第51号主席令公布,但全文是2001年4月29日才由新华社刊发的。该法的生效时间却是从4月28日算起的,但那时法律还没刊发,大众还不知其内容。这样就如同古代皇帝单方面宣布法律,有违现代法治主义精神。

1982年12月10日通过且当天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也存在同样的矛盾。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2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由于这里有“及时”一词,所以就被认为“刊登”行为必须在法律“通过”当天实现。这样的逻辑,又造成新华社不得不在已经下班的2006年8月27日23时36分37秒赶忙在新华网上刊登了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文,因为次日就是休息日周六。显然,这是由于没有准确界定“公布”和“刊登”之间的关系造成的。

那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程序,保障立法的正当性。为此,与“公布”有关的法律必须明确通过“国家主席署名后在几日内正式出版或发行”的方式进行明文规定,并且也应在正式刊发后方能生效。10日内是比较合理的时间。

另一问题是,刊登法律的官报需要更具体地指定。现在刊登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不是定期发行的刊物。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的公报没能起到真正意义上的官报作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法明确规定 “刊登”的方式和刊登的媒体,如 “新华社”、《人民日报》,或《法制日报》等为妥。方此,刊登才能准确发挥公示法律的功能。

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是确保法律正当性的必要条件之一。这个看起来很小的问题其实已超越了单纯的法律概念,而成为与确保立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法治精神等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

(作者为韩国国会图书馆立法信息室中国问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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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傅剑锋 实习生 范传贵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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