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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十大影响性诉讼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凌 最后更新:2009-01-15 10:33:46

【6】高某诉用工方乙肝歧视案

◆网民点评:歧视往往源自无知和偏见,伤害弱者,丑化强者。

◆专家点评:高某乙肝歧视案的胜诉,作为此类案件的第一次胜诉,相信令乙肝歧视问题多年来的关注者们为之动容。但是,我们还需看到, 公民们对就业平等权的争取,仍在路上:一方面,我们要警惕,企业可能以“无可奉告”而非明示某项“缺陷”的方式,使人对平等权的起诉师出无名;另一方面, 反就业歧视仍然需要更多胜诉司法案例的支持。

◆案情回放:2008年4月25日,高某将北京比德 创展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诉称公司以其体检结果为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平等就业原则,构成就业歧视,并提出赔偿 请求。2008年5月法院判决公司向高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该案被媒体称为“自《就业促进法》实施以来,反乙肝歧视胜诉第一 案”。

【7】十二名学生诉西安教育部门取消高考报名资格案

◆网民点评:农村孩子奋发图强,考了好分数,却进不了好学校;北京孩子占着最好的教育资源,天天打游戏,最后却上了好学校。高考平等了,还用移民吗?

◆专家点评:买房就给办户口,入了户口后子女无法高考报名,不知道这些学生家长心里作何感受,至少他们是感受不到善意的。户籍改革, 谈了多少年,也叹了多少年,不但未见实质性政策出台,反倒依附其上又增加了新名词——“高考移民”。到底什么叫“高考移民”?什么样的反“高考移民”的理 由可以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户籍制度,假汝之名,还要制造多少不平等?

◆案情回放:12名原籍河南的学生, 按照西安市“买房入户口”政策先后迁转户口到西安,但2008年2月下旬,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办取消了他们的高考报名资格。12名学生遂将灞桥区招生办、灞 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其行政行为。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部分学生提起上诉(后有4人撤诉),二审仍败诉。

【8】赵C诉公安局侵犯姓名权

◆网民点评:老赵你太有才了。

◆专家点评:以“姓名权”给公权力上了一课。

一个中国人取名为“C”,你可以对此感到奇怪,但你无权阻挠他。公民赵C知道这一点,所以他无奈地将干涉自己姓名的公安局诉上法庭。公民赵C的举 动,诠释了“姓名权”的力量,还给公权力的行使者们上了公权与私权关系的一课。当公安机关不是把监管视为权力,而是还原为服务的时候,那么他们会更心悦诚 服地接受败诉的结果。本案,应当成为公务员们培训的案例之一。

◆案情回放:2006年8月,江西市 民赵C因其怪名被户籍警拒办身份证。法院一审判决: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可使用。法院 责令月湖分局允许赵C以“赵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该案被媒体称作 “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

【9】四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垄断案

网民点评:质检总局有问题谁来质检?

◆专家点评:当《反垄断法》颁布后,各家媒体纷纷推出自己发现的“反垄断第一案”,本案成为公认度较高的“第一案”。在“反垄断”的标尺面前,无论是本案被告国家质检总局,还是其他具有垄断性质的机构,相信会倍感压力。这种压力,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案情回放: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防伪企 业于2008年8月1日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家防伪企业称,被告推广电子监管网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 位。且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是中信国检的股东之一,被告强力推行电子监管网背后,可能掺杂商业利益。2008年9月,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做 出“不予受理”裁定。该案因起诉于《反垄断法》实施首日而倍受关注。

【10】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

◆网民点评1:如果搜索的都是社会的渣滓,并能还社会以清新,我愿意看到这样更多的人肉搜索。

网民点评2:回到了“我的一张大字报”的年代,坚决反对人肉搜索。

◆专家点评:网络增加了表达的渠道,同时也增加了侵权的危险。在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的案例里,我们些微地看到了网络表达自由与 网络侵权之间的边界。严复在百年前,将密尔的名著《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颇有洞见。非议中人仍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隐私权与名誉权。王菲在受侵害 后,又通过诉讼,看到了属于自己的那一些“群己权界”,也为我们增加了网络时代的权利新规则。

◆案情回放:北京市民姜岩(女)因与丈夫王菲感情恶 化于2007年末自杀。自杀前,姜岩在博客公布王菲婚外情事实及照片。随后,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曝光王菲的个人信息,发出 “追杀令”,并到王菲住所门口祭奠姜岩。因网民骚扰患上抑郁症的王菲将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3家网站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2008年12月18日, 王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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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老黄 责任编辑: 傅剑锋 实习生 卢丽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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