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1 22:35:01 来源:南方周末
在加拿大人看来,外国的逃犯,不该在加拿大饿死街头。给他们工作许可,一来使其自食其力,二来减轻这些人长期滞留而带来的加拿大纳税人的负担。
如果针对赖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实际上已经作罢,评估人至今无法说服法官,赖昌星回国后没有风险,那么,赖在加长期居留就很有可能成为事实。
厦门远华走私案的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在滞留加拿大近10年后,获得了“工作许可”,引起一片哗然。
赖昌星在加拿大一不是移民,二不是难民,三不是特殊人才,而是长期受到国际通缉、又被加拿大政府确认要驱逐出境的外国逃犯,加拿大为什么会向这样一个不受欢迎的外国人发放工作许可?这是否意味着赖昌星得以长期居留加拿大?赖案卡在了哪个关节点上?
加政府“驱逐令”为何无法执行
加拿大政府发给赖昌星工作签证,依据的是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条例》。根据其第206条的规定,已经进入加拿大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工作就不能自 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作许可:一是已经提出避难申请,但加拿大政府对其申请尚未做出决定;二是加拿大政府已经拒绝其避难申请,而且下令将他驱逐出 境,但政府发出的驱逐令因故无法执行。
显然,这次加拿大政府决定发给赖昌星工作许可,符合第二种情况。那么,又是因何故,驱逐令无法执行呢?
加拿大政府从1999年抓捕赖昌星之日起,一直要将他驱逐出境,遣返回国。然而,从2001年起,赖昌星通过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不断诉讼,尽管一再败诉,却也拖延了足够的时间。
2006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驳回赖昌星提出的上诉申请时,他要求在加拿大避难的诉讼程序本已告一段落。案子回到加拿大移民部手里,遣返程序随之启 动。按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移民部在驱逐赖昌星出境之前,还得指派专人对赖昌星做出“遣返前风险评估”。只有经过评估确认,其被驱逐出境后在中 国不会遭遇被人杀害和遭受酷刑之类的风险时,才能执行驱逐行动。
当年5月,加拿大移民部作出评估结论,认定赖昌星被遣返回国后不会遇到风险。就在这一关头,赖的律师提出移民部的评估结论不公,要求法院命令移民部暂停执行驱逐令,并对评估进行“司法复议”。
然而,在2007年,加拿大联邦法院的一名法官却裁定,认为移民部的风险评估未能说明赖昌星被送回国后不会遇到风险。从这一司法复议的结果看,这名法官不仅同移民部显然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同过去接连驳回赖昌星诉求的那些联邦法院法官的立场也有所不同。
在实行普通法的加拿大,司法对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很高。对此,加拿大移民部起先考虑上诉,但不久后又决定放弃上诉机会,重新对赖昌星做遣返前风险评 估。但是,至今为止,这场重新评估是否已经结束却无人知晓,结论也一直没有公布。因此,加拿大移民部发出的驱逐令便一直无法付诸执行。赖昌星也得以继续滞 留加拿大至今。
“工作许可”背后的司法逻辑
赖昌星在得到工作许可之后曾对媒体表示,他将“努力工作争取多向加拿大交税”。这句听来似乎荒唐的表白,却无意中涉及了加拿大法律的立法意图。
有的网民认为,加拿大的法律应该修改,不该让罪犯得到工作许可。实际上,加拿大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中,也会考虑“犯人也是人”的观念。在加拿大 人看来,外国的逃犯不该在加拿大饿死街头。如果这些人的案子拖延太久,而他们在加拿大又没有收入,就可以考虑发给他们工作许可。这样,一来可帮助其自食其 力,二来也可鼓励其依法纳税,减轻因这些人长期滞留而对加拿大纳税人造成的经济负担。
加拿大设置这种法律制度,更多的是基于人道和国内福利压力的考虑,不得已而为之。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加拿大这种制度会不会被滥 用,则要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从这种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况看,如果加拿大政府发现一个被拒绝避难申请的外国逃犯拥有大量金钱,不需要工作也能正常生活,则 不会向他发放工作许可。按此常规,可以推断,赖昌星这次获得工作许可,说明加拿大政府认为他在生活上已经遇到相当程度的经济困难,而有工作的必要。
赖昌星在国内确实被认为是最富有的逃犯。但是,他当年带到加拿大的财产数额却十分有限,而且曾被加拿大政府冻结。他一家在加拿大滞留将近10年之久,要长期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对簿公堂,的确耗费巨大。
有媒体报道说,赖昌星在加拿大生活富足,出入高档场所。因此,不少人根本不相信赖昌星在加拿大会有经济困难,质疑加拿大政府没有查清赖昌星的真实财产状况。
实际上,如果没有有效的国际协助,不论是加拿大政府还是中国政府,都难以查明赖昌星在第三国或海外其他地区是否拥有资产。如果赖昌星既没有将钱带入 加拿大,也没有向加拿大交待钱在何处,加拿大政府或许也确实比较难查清赖的真实经济状况。加拿大即使要调查他在第三国的资产,如果没有线索,或者有线索而 同那个国家没有互助协议,恐怕还是无济于事。
因此,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际操作可能性讲,中国和加拿大,加上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都需要加强合作,调查赖昌星的实际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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