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王研:平时在押犯的放风时间在什么时间段?
闫国栋副局长:在早饭以后和晚饭以后,早饭10点到11点,晚饭17点到17点半。
委员风之末端:我有三个问题,第一,根据媒体报道,李荞明的父亲在李荞明被收押后,曾两次到看守所想看儿子,其中一次是1月31号,和他一块来的还有一个,是李荞明一案的同犯家属,结果,李荞明的父亲没见到儿子,而另一位却见到了亲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同的情况?第二,当网友知道“躲猫猫”这个事件的时候,已经是事发好几天了,其间是否存在警务信息公开的滞后情况。第三:行凶者普某,他在看守所里一向的表现如何?有没有过暴力举动?现在普某再次被立案侦查,我想知道现在的普某对自己做的这件事是个什么态度?
闫国栋副局长:第一,这是个常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案件在侦查阶段,在押嫌疑人是不可以会见家属的,只能会见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并且要三证齐全。媒体的报道我不清楚。第二、这件事发生之后,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条例,我们不存在公开信息滞后的问题,因为这件事发生在重点保密单位——看守所,看守所和监狱不同,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开相关信息,有碍于案件侦查,对监所的管理带来危害,这个国家有相关保密条例。第三、普某在所内的表现是有台帐可查的,民警巡视、民警和普某的单独谈话,都有记录,他的表现正常。对于他的前罪和本罪,专案组已经一起并过来,等到尸检报告出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委员风之末端:关于亲属会见在押人,我还是有疑问,媒体报道有人见到了亲属呀?
闫国栋副局长:看守所会见律师是有登记的,媒体报道的这件事,我们没有。
委员吉布:监所发生了这样的事,监所有责任吗?负什么责任?如果有责任,监所应该向受害人家属如何赔偿?
闫国栋副局长:刚才韩副检察长已经说了,到目前为止,没发现任何公安民警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但人毕 竟是在看守所出了事,晋宁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昆明市公安局纪委,云南省公安厅纪委都介入了调查,调查情况清楚后,对民警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进行问责, 我明确表态,作为看守所的分管领导,我有什么责任,愿意接受组织的问责。2月14日,我们已经明确告知李荞明家属,有权对普某提请附带民事赔偿。
委员王雷:我想问下局长,这个案子发生后,为什么我们警方没有回避侦查?
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刚才检察长介绍了,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一是根据案件类别、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必须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范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伤害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受理。
委员能石匠、温星、李宁表示:待考察完看守所后再进行提问。
“特事特办”,进入看守所
调查委员会提出要进入监舍现场查看并会见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以及与李同舍的其它犯罪嫌疑人。闫副局长当场向在场的委员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长郭斌请示,郭队长表示“特事特办”,同意调查委员会要求。
进入看守所的程序很严格,媒体记者被拒绝进入,调查委员才能进入。除纸笔之外,电脑、录音、照相、手机等 其它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暂存。13时15分左右,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后,调查委员会获准进入晋宁县看守所实地探视,但只能在巡视走廊上进行监区探视。根据相关法规法律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进入看守所时,须按规定上交所有随身携带的音像设备、手机等通讯设备,并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点出李荞民“躲猫猫”时的位 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9号监舍,重点是李荞民被关押的9号监舍。委员们看到,监舍统一规格,监舍分内外两部分,外间用于平时放风活 动,也称放风区,阳光直射,大小约5、6平米。里间用于在押人员休息,约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员睡在俗称“大通铺”的地铺上,空间比外间略大。据目击, 最多的监舍关押有12人,最少的有9人。
查看完监舍之后,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 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对话看守所值班民警
调查委员会要求会见并询问案发当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询问民警到来阶段,委员们传阅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书面资料并即时发问:
李荞明被拘留入所时的身体检查表。体检表显示李荞明身高165厘米,体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据警方介绍身高172厘米,体重72公斤。两人体量比较有明显强弱差异。
医学死亡证明书(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书显示李荞民死亡时间为2月12日,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谈话笔录和登记表。登记表显示看守所民警最后一次对李询问笔录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荞民入所满7天时。按照看守所管理规则,7天“过度期”满,羁押人如无异常情况将转为“正常巡视期”,不再每日进行询问笔录。2月6日询问笔录显示,警方问李荞民“在9 所有无人打你?”李答“没有”。问“你在看守所给(是否)习惯了?”答“不习惯,想家。”
风之末端再次询问了值班民警李荞明进入看守所后的心理表现,值班民警答:很正常,当然进来这里所有的人都会有烦恼和忧郁,但李荞明没有表现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
边民注意到2月6日询问笔录警方书写被询问者姓名为“李荞明”,而被询问人签名则是“李乔明”并摁有手印。警方解释说:民警按法定登记的姓名书写,有草字头。
台帐。台帐记录显示,1月29日李父送来现金50元,1月30日送来毛衣一件、单裤一条,李荞明随后均有领用签名。
在向案发当日值班民警询问过程中,我方再次提问“监控录像问题”,警方表示:李荞明案发现场“放风室”没有探头,因此没有录像。按照规定,监舍休息室(卧室)要安装探头,但探头的位置属于机密。韩副检察长再次发表“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
撰写调查报告
离开看守所时,警方说晋宁县要安排委员们吃饭,委员们表示感谢晋宁县好意,但要自行解决。午饭最终AA制 每人分摊36元。饭间,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把进入看守所看到听到的事情由边民副主任向媒体记者进行简要通报,然后返回昆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在向媒体进行通报的短暂会议上,边民讲完话后记者纷纷发问,集中在“监控录像”“为什么没会见李案相关犯罪嫌疑人”等。鉴于要赶写调查报告,委员们没能满足记者们的提问即向昆明赶返。
回到出发时的云南省委,委员会向宣传部提出借用一间办公室用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新闻出版处龚飞副处长安 排好了会议室给我们后随即离去。在会议室委员们集体回忆一天调查情况,由风之末端主笔,边民、杨之辉辅助分工写作调查报告。委员会的晚饭由王雷开车出去买来米线AA分摊。
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15人,年龄层次不一,上到60年代生人,下到80后;从事社会职业各不相同,从组建到调查完 毕,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谋面。但是,对于“躲猫猫”这个词以及背后的故事都耳熟能详。但从没想到,在云南省委宣传部一份公告出来后,通过调查委员会报名参加网民各界人士聚在了一起。
应该说,当得知自己入选的时候,每一个成员都兴奋不已,对于这个调查活动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幻想。能为彻底找到“躲猫猫”这个网络流行词的真相而尽到一份力量的成就感充满期待。
感谢云南省委宣传部,在云南今年年初提出打造“阳光政府”的规划之后,用“网络的事让网络解决”的全新思路,应对网络上给云南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躲猫猫”现象,这标志着执政者对网络这个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的驾驭和熟练。同时,让一度在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民成为主流,介入社会政治生活,在中国迈出了第一步。
然而,当调查委员会开始工作的时候,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的确,调查委员会在一天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多前段时间广大网友、新闻媒体所不知道的资料,无论是事前我们天真地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才突然感觉到,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那样无力。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在“躲猫猫”的事件中。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然而,正是因为当这些部门在以往工作中给予公众的知情权不足、或者新闻素质不过硬,直接导致了公信力的下降。在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信息流通最迅速,最透明的网络——网民成了新的大众偶像,掀起了一阵阵风潮。
可是从虚拟回到现实,却没有历史小说般的美妙,“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一天的工作,只能是将我们在这十多个小时里所听到、看到的东西如实记录,力求详尽——这也是我们直到很晚些才写出这篇调查报告的原因——同时,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没有作情绪化的提问,而是力求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尽量汇集了广大网友在网上对“躲猫猫”事件本身提出的疑点问题。
所以,这篇报告,绝不可能是让“躲猫猫”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任由网友评说。
无论对这个报告的批评或表扬,如果能引起网友和公众对网络现象、社会现实问题的一些思考,我想我们的目的就已达到,尽管这个目的比原先我们幻想的结果小得多。但是,不管怎样,“躲猫猫”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的努力,预示着网民将会拥有更大的舞台,更多的阳光!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
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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