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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预算能公开吗?——一位“拆迁”律师的维权之路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王小乔 发自:杭州 北京 最后更新:2009-02-25 20:16:07

公开是基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朱祥福们的遭遇正是陈旭最担心的——答非所问或被告知“信息不存在”。对于该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条例或者杭州市财政局是否留存具体地块预算的文件,陈旭心里并没有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肯定了律师陈旭的申请内容。“从法理上来说,政府信息公开有一个默认原则——公开是基本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王锡锌解释道,“换句话说,只要条例上没有明确排除公开的,就应当是公开的。这也是其他国家现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基本的原则,离开它,根本没必要搞信息公开制度。”

尽管这个基本原则最终没有写入条例,但国务院法制办对案例相关内容所作的数次释义中,并未否认该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李广宇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证据问题》一文也提出,只有四种信息可以不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不属于被告公开、不存在。其中第二类,政府有责任证明该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所以在王锡锌教授看来,虽然条例只明确要求了拆迁补偿款发放和县级以上财政预算的公开,没有具体到总额拨付和拆迁预算金额,但根据默认原则也应公开。

并且,基于第11条“公开拆迁补偿款发放情况”的订立目的,总额拨付和拆迁预算情况也是应该公开的,王锡锌教授指出,“城市化过程中,征地拆迁始终是一个重大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专门订立第11条,毫无疑问是有针对性的。公众觉得补偿少了,当然需要知道到底拨了多少款。”

更有可能的阻碍反而是地方政府没有留存具体地块的拆迁预算信息。根据多次申请财政预算公开的深圳公民吴君宝的经验,中国目前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尚不规范或不够详细,答复很可能是“不存在”或者“不在本部门”。

宽打窄用

“绝对不可能公开!”看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复印件后,北京一家拆迁公司的负责人直截了当地下了结论,因为这里面的确存在可能的寻租空间。

据这位从事拆迁和评估工作六年的行家介绍,当拆迁公司试图寻求拆迁事务费之外的收入时,最惯常的做法就是“宽打窄用”——打给房管局或国土资源局的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是“宽”,实际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的费用是“窄”。一宽一窄,拆迁公司甚至相关政府部门的额外收入就此产生。

该过程之所以缺少监督,因为多数房管局或国土资源局本身就是主管部门,拆迁公司工作人员亦多从中或其他相关部门抽调。一句老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在补偿标准确定的二线城市,拆迁公司往往从评估报告上寻找空间,甚至冒险降低补偿;在北京上海等补偿上不封顶的大城市,则会在被拆迁户能接受的补偿金额上上浮一定幅度再上报;总之,可能的寻租空间就存在于拆迁的预算、拨付和发放之中。

所以,在这名行家看来,“这个律师就是在捅娄子,政府肯定会推来推去。”

实际上,为了避免“不存在”或“不在本部门”等部门间推诿的情况,陈旭的团队已经提前作了很多功课。

同事关律师找到了《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其中分列了全部公开、部分公开、不属于本局制作和保密资料四种信息,最后还特意指出“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拨付、发放情况”需要向拆迁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公开。

问题是,根据陈旭的调查了解,该地块的拆迁人是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至于村集体,当陈旭提出补偿金发放是否应该要向区镇级政府申请时,档案局工作人员建议直接市一级申请,因为通讯录只有市级部门信息公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所以陈旭最终选择了市国土资源局。

至于另两个项目“拆迁预算”和“拆迁补偿拨付”,因为根据2007年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等一并纳入地方预算,属于土地出让金开支范围,所以,陈旭选择了市财政局。

2月18日,申请被传真到杭州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的第二天,国土局就打来电话,要求陈旭亲自前往杭州,补充律师资格证书以及与该拆迁地块的关系。

最终的结果,陈旭认为应该是无果,可能的理由是“不宜公开”、“不存在”等,但“最重要的是成为公共事件,引起关注,推动制度完善,那样目的就达到了”。

“结果是一回事,但持续的甚至不断重复的过程更加重要。过去民众几乎没有与政府交谈的渠道和支点,现在可以提问了,而且政府必须答复、给出解释,民众还可以根据答复继续申请。这将是一个积极的推动政府与民众对话、唤醒公民意识的过程。”王锡锌教授指出。

重复申请已经发生,上海律师严义明得到财政部不宜公开的答复后,2月13日北京律师杨慧文再次向发改委提出公开已经批准的四万亿刺激计划中的项目。

一场公民与政府对话的车轮战正在不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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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老黄 责任编辑: 吴传震 邓瑾 助理编辑 温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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