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15 10:27:56 来源:infzm.com
“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新华网报道,12日上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两名警员被告均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2年,并且赔偿林家33万多元,而林松岭的同学杨森因为殴打警察,也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 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 (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 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 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 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 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 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潇湘晨报》报道,对于判决,林家表示不满,依然坚持“一命赔一命”的主张。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表示,他将会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他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轻了,对于法院认为刘力男有自首情节,林吉利同样表示不理解:“如果没有他摁住我儿子,齐新怎么可能踢死我儿子?”
而齐新和刘力男对这一判决同样不服,在庭上表示将会认真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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