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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一审结束 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除处罚

作者: 综合 2009-06-16 11:12:00 来源:infzm.com

“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今日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开庭。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已恢复自由身。

据媒体报道,巴东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邓玉娇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面对不法官员的侵害,邓玉娇在阻止中致人死亡,但其行为超出了必要防卫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不过检方同时认为,邓玉娇具有自首情节。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律师: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

《广州日报》报道,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已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将邓玉娇起诉至巴东县法院书。

检方认为,邓玉娇在实施防卫的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了邓贵大4刀,其中两刀致命,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伤口长11.5厘米,构成轻伤。

检方同时认为,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自首、死伤者有过错在先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

《信息时报》报道,湖北省内两家权威的鉴定部门对邓玉娇精神病鉴定的报告已作出,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属于“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自首和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均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则认为,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们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

曾经代理周正龙案的律师杨建军介绍,防卫过当,首先不是一种罪,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供量刑时考虑。

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邓玉娇有防卫过当的情节,依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邓玉娇有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另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通常“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一审;所以司法实践中,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的案件原则上一审都公诉到中级法院。但此次邓玉娇案一审法院,则为基层法院。

案件溯源:

邓玉娇案源起于今年5月10日,根据此前的警方通报,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邓玉娇因拒绝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三人提出的“异性洗浴服务”要求,被邓贵大两次“推坐”在沙发上。此后邓玉娇用水果刀刺击邓贵大,邓不治身亡,黄德智手臂受伤。

5月31日,当地警方做出“防卫过当”的认定,并于同日将邓玉娇案移送巴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周后的6月5日,巴东县检察院向巴东县法院提起公诉。巴东县法院则在11天后即开庭审理。目前,邓玉娇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家人陪伴生活。今日的公开开庭,将是她近一个月来首次出现在公众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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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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