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4 09:27:45 来源:infzm.com
据重庆商报报道,重庆渝中区大坪新城大厦,322套经适房交房才8个月已出租一半,一些业主通过中介转售住房,部分经适房登记房主只是“挂个名”。
经适房是政府提供的政策保障性住房。按重庆市相关规定,无房(无房屋产权)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从2001年至今,重庆市共竣工经适房1000多万平方米。
新城大厦一共有322套经适房,2008年10月收楼,当时售房价每平米3600元左右。
据了解,在相关部门登记的经适房业主都是符合资质条件的。而实际上,一部分“登记业主”也只是“挂名业主”,房主另有其人。而这是主管部门难以查实的,牟利者循此找到“空间”。
记者在该楼物管处获悉,这栋楼322套房子,物管方保守统计,租出去的房子已有一半。另外,还有业主挂出了出售信息。
据2004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重庆市规定,经济适用房要5年后才能转让出售。而新城大厦某业主公然表示,现在房产证已经办下来。双方可先签一份购房协议,写明5年后过户,然后将协议拿到公证处公证。购房款付一部分,5年后过户再将余款付清。
重庆市建委称,经适房出租属违规,正酝酿建立罚款制度。同时,经适房5年后上市转让要补缴土地收益金,数额大小市政府还未确定,图便宜的购房者可能得不偿失。
争议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房改过程中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产种类,是适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容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经济适用房比一般的商品房实惠了很多。
自1998年推出以来,经济适用房一方面确实为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问题,一方面也引来了诸多争议——譬如经济适用房难买;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开着奔驰、宝马出入等。
有学者提出了反对经济适用房的声音。茅于轼曾直接炮轰经济适用房“既没有效益又没有公平”。张曙光也认为,经济适用房既无现实价值,又容易滋生腐败和分配不公,早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徐滇庆则撰文指出,经济适用房的非市场运作,让政府有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一度成为公务员和政府权力部门谋取利益的重要资源,毫无监督可言。经济适用房有扰乱价格体系、破坏社会信用、扩大贫富差距、滋生寻租腐败等八大弊端,应该立即寿终正寝。
但也有朗咸平等人支持经济适用房,认为政府不应该去救房市,而是大量地兴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如果能保障低收入者都有房住,政府救不救市没有意义。
2007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中说,城市廉租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而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8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列在了第一位,表示要争取用3年时间,解决近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投资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
2009年5月7日下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中强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都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是那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但他同时也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这意味着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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