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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

来源:南方周末

作者: 胡文辉 最后更新:2009-07-01 23:05:40

多数决实践举例

以上所述,都限于多数决的观念,那么,是否有体现多数决原则的实例呢?

梁启超屡引《左传》为据,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有两例。一为春秋时成公六年,晋国栾书(武子)领军救郑,与楚军对垒,部下欲战,但因知庄子、范文子、韩献子三人反对而罢,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对话:

于是军帅之欲战者众。或谓栾武子曰:“圣人与众同欲,是以济事,子盍从众?子为大政,将酌于民者也。子之佐十一人,其不欲战者,三人而已。欲战者可谓众矣。《商书》曰:‘三人占,从二人。’众故也。”武子曰:“善钧,从众。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从之,不亦可乎?”

在此,主战者作为多数派,搬出“圣人与众同欲”和《洪范》三人从二的理由,向主和的栾书进言;而栾书的意思,似是认为“善钧(均)”,即机会均等,则应付诸多数决定;但何种机会为“善”,又应相信贤者之见,并强辨“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也就是说,栾书没有接受主战派的意见,但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从众”的原则。萨孟武将此视为“吾国古人反对多数”的事例,未免有些扭曲证据(《西洋政治思想史》,[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67年版,页2)。其实这至少可以说明,多数原则在当时虽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绝对律令,却也是一种普遍性的自然规范,决策者也不能无所顾忌。

另一例是哀公元年,吴国击败楚国后,意图使陈国归附:

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

陈只是小国,原来附庸于楚,而此时吴国势盛,故附吴附楚,攸关国运。这种形势,也就是《洪范》所说的“大疑”,也就是《周礼》所说的“国危”;而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就相当于今日的“全民公决”。梁启超虽拈出此事,但只强调了其中的人民干政的权利,而未曾重视其中的人民表决的方式——实则此处所说的“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即指赞成附楚的向右边站,赞成附吴的向左边站,以人数多少决定附楚或附吴,这不正是通过分列(divide)方式计算多数的典型事例吗?其后陈怀公听从逢滑的劝谏,似乎没有施行表决即决定拒绝吴国,但他开始时的提议,仍充分表明了多数决惯例的存在。

另,《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说二》有这样一则:

齐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将立管仲为仲父,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东郭牙中门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为中门而立?”……

齐桓公让赞同立管仲者左立,反对立管仲者右立,实与《左传》陈怀公例相同,当然也是多数决的分列法。还有一点值得留意,《左传》中反对提议的逢滑是“当公而进”,杜预注作“不左不右”,也就是立于正中而进谏;而《韩非子》中反对提议的东郭牙则是“中门而立”,恰与逢滑的举动大同小异。这似乎表明,不仅左右分列的多数决是一种习惯性的表决方式,就连反对进行多数决,也有一种礼仪上的常规。

《左传》大约成书于战国中叶,若以今日“后现代史学”的标准来评判,以战国文献记春秋史事,又焉知其即为实录?而战国末年的《韩非子》则多藉寓言以发议论,更未必实有其事。——但即使如此,《左传》、《韩非子》的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战国时代的观念和风气,至少也已证明,战国时人对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是熟悉的。陈怀公、齐桓公的例子即便是伪托的,但在战国时代的现实中,必定流传着类似的惯例,《左传》、《韩非子》的作者才能据以上推于于春秋时代。

如果说,陈怀公、齐桓公那两次多数决还只是若存若亡,未可尽信;那么,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个案应是不必怀疑的。西汉初年吕氏专权,至吕后一死,元老周勃、陈平即谋划倾覆诸吕;当时周勃趁着齐王刘襄起兵反吕的混乱局势,设计夺取了北军的控制权,于是就有了《史记·吕太后本纪》所载的这一幕:

吕禄以为郦兄不欺己,遂解印属典客,而以兵授太尉(按:周勃)。太尉将之入军门,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襢,为刘氏左襢。”军中皆左襢为刘氏。

《汉书·高后纪》的记载也大同小异:

禄遂解印属典客,而以兵授太尉勃。勃入军门,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袒,为刘氏左袒。”军皆左袒。

这可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有戏剧性的场面之一,治史者早已熟视无睹,以至于没有人意识到,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多数决的实例;甚至可以说,这是古代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多数决。《史记》、《汉书》称周勃“行令军中曰”,跟《韩非子》称齐桓王“令群臣曰”的用辞雷同,可见周勃虽有一定的胁迫意味,但至少在形式上,他并不是直接命令军人服从他反吕,而只是命令军人在捍卫吕氏与捍卫刘氏之间作出表决——“为吕氏右襢(袒),为刘氏左襢(袒)”,跟《左传》“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跟《韩非子》“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在性质和形式上都是类似的,只不过陈怀公、齐桓公是采用分列左右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周勃是采用裸露右臂或左臂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已。

海因伯格在《多数决原则的历史》中提到,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有一段关于斯巴达人表决的具体记录:

斯提尼拉伊达(Sthenlaidas)曾经这样说道,自从他当了执政官,他将表决机制引入斯巴达的公民会议中。现在,他们的表决通常是由呼喊而不是投票来做出的,但是他说,他不能分辨哪个呼喊声更大,所以希望会议中赞成打仗的人更加明确地表达他们的观点,他说:“认为条约已经被打破并且是雅典人在犯错的人,请站起来走到这一端,持相反观点的人走到另一端。”然后,他站起来作了分辨,结果发现,认为条约已被打破的人占了大多数。

又据萨孟武《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引,十七世纪初英人Edward Coke曾介绍过当时英国议会的多数表决方法:

众议院议员之表决议案,用yesno,关于人数问题,发生疑问,或双方各执一词,则指定两人计算。一人计算yes,一人计算no,说yes者走出院外,说no者留在院内,而报告其数目于议院。在委员会或全院委员会,说yes者走到一边,说no者走到另一边。这样,那一方多数当然容易知道。(《民主论丛》,页92)

东周时代左右分列以决多数,西汉初年裸露左右臂以决多数,跟斯巴达、英格兰各站一边的多数表决方式,岂不是如出一辙吗?

此外,萨孟武又指出西汉有“廷议”之制,即包含多数决定的意味;尽管这种多数决并不是绝对的,有理有据的少数派仍可以推翻多数派的决议(《儒家政论衍义——先秦儒家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演变》,页390-392;《西汉监察制度与韩非思想》)。例如《汉书·郊祀志》载,西汉成帝时,丞相匡衡、御史大夫张谭有意将甘泉秦畤、河东后土之祠移往长安,遂交由群臣议决;结果,少数反对,多数赞同,于是匡、张上奏说:

臣闻广谋从众,则合于天心,故《洪范》曰:“三人占,则从二人言。”言少从多之义也。论当往古,宜于万民,则依而从之;违道寡与,则废而不行。今议者五十八人,其五十人言当徙之义,皆著于经传,同于上世,便于吏民;八人不案经艺,考古制,而以为不宜,无法之议,难以定吉凶。

因为反对者仅八人,而赞同者多达五十人,故他们引《洪范》为法理依据,认为应当“少从多”,即少数服从多数,而成帝也接受了这一议案。观此,则知西汉时朝廷议事,多少尚存有尊重多数的精神,这与周勃所行的多数表决是相呼应的。

余论

由以上论述,我想已足以说明,中国古代也曾有过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只不过后来时过境迁,渐成绝响,遂如春梦无痕罢了。

西方人多认为,多数决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据《多数决原则的历史》)。所以就起源而论,多数决原则恐怕并不算是一种很艰难的发明,它可以自发地产生于不同的文明共同体之中,产生于不同的原始民主惯例之中,产生于不同的贵族政治之中。而近代西方文明的最优胜处,并不是它出现了多数决,出现了民主政治;而在于它能将民主精神和多数原则这一遗产,从中世纪时代带到了全球化时代,从封建的、贵族的妥协政治带到了现代国家的中央集权政治,并发扬光大为一种普适性规范性的制度。相反,在所有的古典文明——包括中国,也包括古希腊和古罗马——向中央集权统治转化的过程中,有限的民主机制或迟或早要被膨胀的专制逻辑消灭,多数决原则也随之烟销云散,取而代之的,是极端的少数决原则,是绝对化的君主意志。

在春秋战国之际,多数决原则在表面上仍能得到相当广泛的认同,甚至经过了绝对独裁的秦朝,甚至到了帝国政治已然确立的西汉,我们仍能看到多数决的回光返照。而西汉以后,多数决精神似乎就在绝对君权的笼罩下销灭于无形了。

自秦汉以下,宋代在内政上是最开明的朝代,是最尊重士大夫的朝代,士人无论在朝在野,都较具有参与政治的热情,似也较能表现出尊重众意的精神。如宋、金议和时,金国条件苛刻,朝廷上下反对和议的声浪甚高;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四载,当时吏部侍郎晏敦复、兵部侍郎张焘等联名上疏:

今日屈己之事,陛下以为可,士大夫不以为可,民庶不以为可,军士不以为可,如是而求成,臣等窃惑之。

这显然有《孟子》“左右皆曰不可”、“诸大夫皆曰不可”、“国人皆曰不可”的意味,是借多数民意向宋高宗和秦桧施压。又如陆游诗《送芮国器司业》有两句:

万事不如公论久,诸贤莫与众心违。

所谓“公论”和“众心”,无非是强调多数舆论的重要。可是,尽管宋代仍有一点多数决精神的残余,但那个时代的多数,早已成了“沉默的大多数”,终究是无从约束那些掌握权柄的少数的。

我对中国古代多数决原则的追溯,暂止于此。

最后,另想多说几句:多数决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程序,可以说,没有多数决原则,就没有民主政治;但正如海因伯格所说:“多数决原则只是一项法律的便利规则,并不包含内在的伦理有效性。”就是说,多数决毕竟只是一种手段,一种技术,一种“工具理性”,它并不必然体现民主政治本身。在历史上,多数决可以为古典的君主专制所用,更可以为现代的极权政治所用。极权政治超越于君主专制之处,在于对权力的垄断更强,对个人的控制更多;极权政治不仅不需要消灭作为民主标志的多数决,反而更容易利用它,为绝对独裁披上“一致通过”的民主外衣。

在用陶片投票的时代,苏格拉底被雅典人判处死刑;在举手表决的时代,刘少奇被开除出党——只有陈少敏一人没有举手;而在近代式的选票制度下,曹锟当了中华民国总统,希特勒当了德国总理……因此,没有多数决是万万不能的,但多数决不是万能的。

懂得尊重多数,只是民主的初级阶段;还要懂得尊重少数,才算是民主的高级阶段。如果对多数的尊重异化为对少数的不尊重,那么,这样的多数,就不再是值得尊重的多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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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 莫希 责任编辑: 刘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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