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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流动摊贩将获个体户身份

作者: 综合 2009-07-22 09:26:24 来源:infzm.com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将流动摊贩纳入了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即流动摊贩),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提供方便和条件。

在我国以前的法律中,如果没有“合法经营场所”,就不能取得合法经营的身份。这也是城管与小贩冲突难题的法治根源。

长期以来,城管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之间的管理问题,引发了众多的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以及社会管理的一大难题,还酿成了不少流血事件。拼音“Chengguan”甚至成为了英语的特有名词。

这一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意在让流动摊贩获得合法身份,但效果如何还有待检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国家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发挥金融职能,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09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gtgs@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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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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