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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猫猫"案一审宣判 看守所两民警获刑

作者: 综合 2009-08-14 14:16:12 来源:infzm.com

新华社报道,8月14日上午,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

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

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巳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

法院认为:

李东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主管的监室内形成牢头狱霸势力,并致使一名在押人员在监管场所被伤害致死,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李东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

苏绍录身为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多次进行殴打、体罚和虐待,情节严重,已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苏绍录虐待被监管多人,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两被告人当庭没有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躲猫猫”事件真相大白后,打死李荞明的3名“牢头狱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送上法庭,等待判决。晋宁县看守所监管民警李东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民警苏绍录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也被提起公诉。

8月6日上午,嵩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两名民警的职务犯罪案件。

庭审过程从上午10点一直延续到下午3点半,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对李荞明之死是否应承担监管责任,他们对监室内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失职行为,以及被告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等展开了较为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李东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绍录作为公安机关监管人员,违反规定对多名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苏绍录作为监室的协管,与李东明同样涉嫌玩忽职守,只是其虐待被监管人罪较重,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故根据刑法第 248条第1款之规定,仅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追究被告人苏绍录的刑事责任。

李东明没有直接为自己做无罪辩护,而是辩称,自己对业务不熟悉;发生李荞明被打致死案件期间,自己轮班休假,不在岗位;而且客观上,监室内监控设备长期损坏,向上级反映也没有解决,对监室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也没有发现。

李东明的辩护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李东明为人老实,只是业务素质太差,赶鸭子上架。”“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重失职才构成此罪,李东明未达到严重的程度,不构成此罪。”

苏绍录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做过多辩解,其辩护人对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实施、证据没有表示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与李荞明之死没有任何关系。

苏绍录承认虐待监狱人员的指控,但称采取这样的措施是为了搞好监室管理。苏绍录认为,对于有些怎么都不听话的人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武力制止。 其承认在少数情况下存在违法处理情况。“每次打人都是有节制的,点到为止,而且被打的人中也没有一人提出过控告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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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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