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女”唱出法律门:观众算不算消费者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赵凌 发自北京 2009-09-02 21:21:41 来源:南方周末

湖南卫视计分错误被诉侵犯观众知情权

上周结束的湖南卫视快女“四进三”的比赛使得外界对这个著名选秀节目的公正质疑达到了极致。8月31日,一位名为董彦斌的北京观众因湖南卫视对选手“郁可唯”的计分错误,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据,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起诉了湖南卫视。

“快女”被不少网民称为“黑幕”的代名词,这位法学博士也“实在看不下去了”。他说,提起诉讼是想说明,娱乐节目也并非与公正无涉。他想尝试的是,观众对媒体诚信和公正的道德要求,是不是也能够以消费者的身份转化对媒体的“法律要求”。

董彦斌称,在4进3的比赛中,“专业评审”为选手郁可唯投票打分实际为14票,28分,却被主持人汪涵宣告为11票,22分。董提供的电视截屏和重播录像证明了这一事实。

关于这一明显错误,在网络上同样引发了轩然大波。

董彦斌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他认为,观众作为电视节目消费者,收看电视台提供的电视节目,电视台从电视观众的收看中获取收益,因此观众与电视台的关系,属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应当适用于消法。

湖南卫视到底侵犯了观众的什么权利?董进一步解释,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作为电视节目的经营者,电视台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他认为湖南卫视侵犯了观众的知情权。董的诉讼请求是,湖南卫视在同等重要的电视节目中更正虚假信息,并致歉声明。

董彦斌起诉当晚,湖南卫视就立即作出回应,承认对郁可唯的计分失误,并向公众致歉。湖南卫视发言人李浩称,由于是直播照顾镜头的原因,工作人员的站位必然存在死角。4进3的直播气氛十分紧张,现场粉丝的灯牌也直接影响到工作人员的视线,因此导致统分失误,郁可唯的分数少计算了六分,但此环节的计分并未改变整场比赛结果。

针对董彦斌的起诉,湖南卫视法律顾问公开表示,根据现行民事侵权法律制度,湖南卫视无主观恶意、无违法行为、更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任何追究湖南卫视此次失误行为侵权的说法为无稽之谈”。

尽管这个诉讼可能被视为“快女”事件中的又一个插曲,但到底电视观众算不算消费者、能不能据此向提供非真实信息的媒体维权,在这个娱乐话题背后,提出了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两位资深消法专家意见不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民认为,观众和电视台的消费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湖南卫视并没有给观众提供有偿服务。对电视观众而言,现在只是向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付费,如北京观众向北京歌华有线公司每月支付18元的收视服务费,他们两者之间的消费关系是存在的,如果观众在收看节目的过程中线路发生故障造成节目中断,观众是可以用消法起诉有线电视公司的。

“快女”郁可唯8月31日被淘汰,当时主持人少算了她应得的部分分数,引起广泛争议 资料图片

吴景民说,后退一步,以歌华为例,如果歌华有线与各卫视频道有合同关系,如歌华向湖南卫视购买播出权,也就是说,如果观众支付的18元费用中有一部分被用以购买湖南卫视的落地服务,那么,观众和湖南卫视这种间接的消费关系是勉强成立的。

但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地方卫视的异地落地是由各地方广电部门相互签署落地协议,与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的有线电视公司没有关系,也就是说,观众所缴纳的有线电视收视费与各地方卫视台的节目不发生任何关系。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则态度坚决地认定,电视观众属于消费者。他认为,和几年前讨论的文艺界的“假唱”和足球界的“假踢”一样,电视台作为公共机构提供的是一种精神服务,不管是商品服务还是精神服务都必须真实,观众作为精神消费者是可以维权的。他反对“免费即免责”的说法,认为不管是买票去现场的观众,还是在家收看转播的,都算是消费者。

邱宝昌还解释,虚假的信息和表演不仅侵犯了知情权,更是对观众“选择权”的侵犯。他打比方说,我本来是可以看其他节目的,出于兴趣和信任选择了湖南卫视,但如果你提供的是虚假节目,就使我丧失了本来可以选择其他节目的机会和权利。

另一位消法专家刘俊海则认为,观众是湖南卫视广告的潜在消费者,对电视台的广告收益是有贡献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以算是消费者。

据记者了解,宣武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对此问题也颇感为难,表示本周研究之后再决定立案与否。

网上有人指责董彦斌不仅炒作自己,又帮忙炒作了湖南卫视。这位《中国法律》杂志的执行主编不讳言,他是郁可唯的“粉丝”。除了出于个人对“快乐女声”愈来愈多的愤慨与质疑外,他更进一步的思考是,舆论的“快女”的讨论里充斥着各种对“黑幕”的揭发,那么是真的有黑幕,还是人们对于黑幕的惯性思维影响到了对于“快女”讨论?进一步说,这些对于“快女黑幕”的讨论会不会进一步加深人们的黑幕思维?而当“黑幕”成为一种潜在的共识,可不可以用法律手段来证实或证伪所谓的“黑幕”?

“我认为,电视台的行为具有公共导向。保证娱乐节目的公正感,已经显得具有一些公民教育的功能了。”董彦斌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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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傅剑锋 实习生 杨朝霞 网络编辑: 莫希

评论(已有15条)

郁可唯比黄英和李霄云强得多了!!!

电视台和观众的消费关系应当成立。虽然电视台没有直接卖产品给观众,但它卖出了广告,而观众以时间(还有看电视广告的电费和电视机折旧费)为代价,接受了电视台作为媒介而提供的产品广告,所以观众也是电视台的消费者,或者说是电视台和产品广告的双重消费者
    明确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家知道,很多电视购物的骗人广告,充斥于某些电视节目时间段。而消费者上当后往往投诉无门。电视台明知购物广告是假的,还照播不误,是因为它赚了昧心钱,却丝毫不需要承担责任。国家规定:大型商场在其经营场所出售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首先要对消费者负责;然后由它与租借摊位的商家或产品的生产商再作处理。如果参照这条规定,电视台还敢不审查电视购物广告的真实性?问题在于,电视台基本上是政府辖下的事业单位,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动用各种资源包括立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董彦斌打官司的意义在于能否打破电视台的这种强势地位。北京宣武区法院是否受理是一个问题。即使受理,湖南卫视肯定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交给湖南省的法院审理,胡基本上无胜诉可能,这就是中国的现实。

没有观众 电视收视率何来

其实电视台插播了广告就不算是免费服务了,电视台的广告是收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收视率来决定,而收视率当然由观众决定。我收看了你们台的节目,为你的收视率做了贡献,才使你的广告收到更多的钱,那么我当然是你的消费者。

楼上的是一个苏格拉底式的悖论。

楼上的是一个苏格拉底式的悖论。

法律就是应该这样用!!!!

受众就是消费者!看电视节目是意义消费!

我个人认为只要和快女沾边的都是炒作

鄙人观点,这个有点像劳务派遣,虽然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和劳动,但是劳动者不是和用人单位签的合同,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劳务合同。我们虽然看的是芒果台 ,但是我们是从有线电视管理方获得的节目,有线电视管理方在现在体系下有权选择哪个卫视来播出,如果向这位博士所说的,我们因为没有其他的免费的频道,不是更是精神上的服务没有满足,那样的话,我们的有线电视不就成了“数字电视”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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