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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警下月起可直接刑拘嫌犯

作者: 综合 2009-09-22 10:45:46 来源:infzm.com

据《重庆晚报》报道,10月1日起,对在重庆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扰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公秩序,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市公安交管局将有权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办该案。

重庆市公安局证实,日前下发了《关于交警总队办理有关刑事行政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授予交警部门侦办此类刑事案件的办理权,以保障交警的正当执法权益。

此前,类似案件的正常处理流程是:交警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由于环节较多,案件处理工作往往不能及时开展。

根据 部署,从10月1日起,发生在渝中、南岸、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等主城11区的此类案件,市公安局交管局将直接办理,交警可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 问证人、被害人,采取搜查、扣押物证及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侦查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重 庆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刑事案件办理权下放交警部门,源于一段时间以来,重庆市发生多起阻碍交警正当执法,甚至造成交警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案件。

在实践中,我国的公安部门内部分别设立刑侦、交管、治安、户籍等机构。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属于公安部门侦查范围的刑事案件,具体由公安部门的哪个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并未明确规定。

虽然都是警察,但刑警与交警各有分工,刑警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交警负责维护交通秩序。而阻碍交警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属刑事案件,惯例由由刑警负责侦办。

有评论认为:如果交警直接刑拘并立案侦查阻碍其执行公务的嫌疑人,那么,交警既是当事人又是裁判官,对冒犯其权威的嫌疑人肯定趋于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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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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