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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确认3基金经理涉“老鼠仓”
或成首批追究刑责案

作者: 综合 2009-11-06 09:57:32 来源:infzm.com

又有三个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被查曝光。

11月5日晚,深圳证监局发布公告称,在近日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执业行为突击检查中,发现了3起涉嫌“老鼠仓”事件。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原“景系”基金、鼎益基金的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部及研究部副总经理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韩刚、原长城稳健增利基金和长城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刘海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深圳证监局已经启动稽查提前介入程序,随后正式立案稽查。目前案件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此前的10月26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第32次基金业联席会”上提出基金监管四个重 点,第一条是“强化公司合规管理,切实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具体内容就是: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 益输送三条底线。副主席姚刚会上要求“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公告还称,“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按照尚福林主席在第32次基金业联席会上的讲话精神,对基金公司有关人员是否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的情况进一步开展主动监管。”

这意味着,本次监管风暴调查的范围可能更广,最终涉及人数可能更多。

首批刑事处罚案例?

如调查结果成立,此三人或将成为被首批依照今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老鼠仓”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该修正案前,对于基金经理的处罚从未上升至刑事层面。迄今,绝大多数的“老鼠仓”处罚都是行政层面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禁入等。

在修正案实施后因老鼠仓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还有一人,即原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张野,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但张野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法不溯及以往”,证监会认定的其“老鼠仓”行为终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而《刑法修正案(七)》的发布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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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编辑: 瓦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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