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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拆迁条例”】
开发商: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苏岭 许浩 沈颖 黄秀丽 实习生 林春挺 2009-12-23 22:55:46 来源:南方周末


■编者按: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已成当下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2009岁末,在滔滔民意之下,国家立法者从善如流,现行拆迁条例有望改弦更张,旧制终结有望,良法之治可期。而一个体现基本公义的良法,来源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在立法博弈的平台上公开、平等、充分地表达各自立场。对于一部关乎所有中国公民财产权的法律的制定,在立法者和专业学者的参与之外,更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乃至社会公众的声音。我们在此以媒体之公器,建碰撞之平台,邀请政府官员、拆迁户、开发商、法律专 家和拆迁问题的长期观察家与记录者,针对新法的制定,阐述各自的理解和建议,更将其代表的利益诉求摆上桌面。以期符合立法博弈的本义,以望取得基本共识,以求达成利益平衡。

新法的制定,重在达成各方利益平衡 图/CFP



开发商:“所有拆迁都是公共利益”

任志强:被拆迁者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远集团总裁)

拆迁与开发商关系不大。除历史遗留的土地之外,都是政府在拆迁,或政府委托。委托不改变责任关系。

补偿标准只能各地定,发展差距大,不能一刀切。

商品房已交出让金。被拆迁者未交土地租金,凭什么将国家地租变为己有?

道理很简单。历史的用地是不收地租的。1991年55号令才有了土地的出让,开始收地租。变成了新地交租,旧地白用。新地有年限,旧地无期限。旧地 的使用者不但占着国家的便宜,还同时分享着别人交纳地租后城市提供的良好基础设施和低价的公共交通等。因此应于1991年起追收同等地段地价的旧地租(这 不太可能)。拆除时按已交租金年限和使用年限差额核定土地补偿费用,目前是城市的旧房可以理所当然地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却不用付出任何成本。农村的地和 房却无法分享财产的增值收益,加大了贫富差别。未支付成本的被拆迁户并没有将国家的租金和城市投入产生的增值收益变成个人财富的道理。1991年才有法, 深圳是试点城市,要收也只能从有法开始。但涉及面太广,国企就要补上万亿元。还有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改革不同步造成的遗留问题很多。但至居民住房被拆迁 时,不能只算自己的账,不应将支付土地租金带来的收益变为私有财富。

可以先发文件做明确规定,从现在开始征收。以前应交未交的记账,在拆迁补偿时扣除补交,否则不得分离土地收益。

还有一个重大的概念错误。在拆迁中划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所有的都是公共利益。土地收益是公共利益,实现城市规划是公共利益,商业服务是公共利 益,解决就业是公共利益,提供税收是公共利益,危房改造是公共利益……因此,没有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行为。立法中不应再分歧,否则又是废物法律。

潘石屹:给“唐福珍”们以承诺,而不是欺骗

(SOHO中国总裁)

如果有人说是“唐福珍事件”促进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却认为正好相反:修改的拆迁管理条例,并不涉及“唐福珍事件”中的农村集体土地;即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此而发生变革,仍不能避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发生类似的悲剧。

解决拆迁纠纷一定要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年初我以人大代表的名义提出建议,就是看到许多拆迁纠纷法院不能受理,酿成了恶性事件。这个受到关注的拆迁 条例,仅仅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没有涉及农村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上拆迁的问题。这是管理上的空白地带,是盲区。“唐福珍事件”的起因是什么 呢?原因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因拆迁的补偿过低,引发了悲剧。

类似这样的“小产权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从本质上说都是违法的,在法律上并没有“大产权”和“小产权”之分,只有“有产权”和“无产 权”的区分;在建这些“小产权房”时,当时乡政府、村委会都有相应的一些承诺,但这些承诺也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就像乡政府当初对唐福珍的承诺一 样,其实是一种欺骗。住在“小产权房”中的人不仅只有唐福珍一人,每个城市的周边地区都有,而且数量很大,一般一线大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都在十万户以 上。每年中央政府都提醒“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但每年都在不断建。如果不能把这么大范围区域内的房屋拆迁纳入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管辖范围,那么修改这个拆迁 条例的意义将是有限的、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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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曹筠武 赵凌 网络编辑: 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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