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和我们利益攸关】惩罚性赔偿真能惩罚不良商家?

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得太粗,其惩罚也不足以震慑不良商家。

责任编辑:傅剑锋 赵凌 实习生 刘志杰出 林春挺

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得太粗,其惩罚也不足以震慑不良商家。

但有参与立法的学者认为,一些太原则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完善。而一位长期代理侵权官司的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了受害者与侵权者谈判的砝码,让恶意侵权者有了更多的忌惮。”

多名学者指出,一些重大的侵权事件对侵权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如侵权法中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就和总结齐二药事件、三鹿奶粉案的教训有关。

参与侵权法立法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更将侵权法媲美于物权法,称侵权法“是一个为公民维权提供各种武器的‘百宝囊’。”

然后,并非所有法律界人士认同这一评介,也有法律人士认为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有可完善之处。

《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一条款和《食品安全法》中的“10倍赔偿”,被各界看做是“应时而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界一直存在这争议。

在立法官员和学者、法官的一次讨论中,几乎所有人都不赞同建立全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而且认为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不应过高,以人身损害造成实际损失的两倍为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参与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则代表了法学界另一种观点。据他介绍,肇始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惩罚不良商家,以儆效尤。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原则为“刻意漠不关心他人的生命健康”,强调的是主观恶意,和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一致。然而内涵却有所不同。美国的“罚”采用的是“倒数原则”,就是要穷尽侵害者的违法所得,比如某商家的产品伤害了10万个人,即使只有一个人提出赔偿,他也会获10万份的赔偿。“这样就迫使侵权者将其违法所得全部吐出来,从而在整体上实现公平。”吴景明说。

从美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宗旨来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是第一位的。纵观惩罚性赔偿,即使用权是商品价格的双倍还是10倍,未必能起到惩罚作用。比如食品价格本来就小,即使是10倍依然没有多少。“学界本来希望《侵权责任法》能够建立真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出来的条文却是如此模糊。”吴景明认为,这么原则的规定,很可能会给消法的修改带来很大的困难。他非常担忧很可能会出现同一制度,有不一样的规定,叫人无所适从。“可以说,这部法律没有满足学界的期望。”

不过参与立法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对此乐观得多。虽然他仍然认为这一条款的过粗是缺陷之一,但他认为“可在司法实践中解决”。杨立新表示,他正和其他学者思考一个司法解释建议稿。

长期从事侵权案件代理的广东律师陈北元,看好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最大的意义在于增加了受害者与侵权者谈判的砝码,让恶意侵权者有了更多的忌惮。”

但陈北元认为,在重大的侵权案件中,还有很多侵权责任法难以调整的因素。在他代理的齐二药事件中,受害者还未向齐齐哈尔市法院提起诉讼,齐二药工厂就突然爆出工人社保集体诉讼,法院立即查封了工厂资产,行政机关随即吊销了齐二药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对其处以巨额行政罚款。这样“齐二药”主体随即消灭,受害者即使胜诉也拿不到赔偿。

在他看来,有关部门处理三鹿奶粉事件的思路与此很有些相似之处,都是钻了《破产法》的空子。“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得很严密,但是有些利益集团找个法子将公司主体消灭了,法律又能惩罚谁呢?”陈北元说。

好在《侵权责任法》在第四条规定了“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或可避免通过行政处罚来逃避侵权赔偿的情况。 

网络编辑: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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