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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十大影响性诉讼 个案改变中国

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 2010-01-27 22:13:21 来源:南方周末



6.河南灵宝“跨省抓捕”

◆【案情】

在上海工作的王帅针对家乡河南灵宝市政府违法征用大王镇南阳村大片耕地的情形,向河南省国土厅、三门峡国土局、灵宝市国土局进行电话举报,均无结果。 2009年2月在网上贴出“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组照片,影射当地政府违法征地,引起网络关注,后被当地公安局跨省赴上海拘留,认为其涉嫌诽谤、污 蔑政府抗旱不力。拘留8天后,警方称证据不足,王帅被取保候审。本案引起较大舆论关注。“跨省追捕”成年度热词。后灵宝市政府向王帅道歉,王帅获得国家赔 偿780元。

◆【影响性】自由表达的法律边界

一篇帖子招来八日被囚,王帅的因言获罪并不能以“法”服人。河南灵宝市公安局对王帅的跨省追捕行为更被网友诟病为“执法如同私人泄愤”。宪法规定:公民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那么,当一个公民用发帖的方式来行使这一权利时却惹来羁押之祸。我们的反思在于:批评与诽谤的界 限在哪里?政府应当如何对待公民的批评与质疑。

◇【易中天】呼唤“通灵宝玉”

从“跨省追捕”,到“公开道歉”,河南官方和警方的转变,使我们的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但,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了第一步”。要讨论的问题还有: 一、依照刑法,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公民才有的这一“自诉权”,政府能否行使?二、如果政府可以用此罪名随意起诉公民,那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和监督权,又如何实现?三、公民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并不能保证每句话都“准确无误”,应如何保证公民不会“因言获罪”?看来,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自 由权”,还需要有切实的保护。发生在灵宝的案子,便呼唤着这一“通灵宝玉”。 (厦门大学历史学教授)

7.杭州“飙车”

被告人胡斌正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 图/新华社记者 方益波

◆【案情】

2009年5月,胡斌驾车撞飞正横过马路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致谭当场死亡。警方初步调查公布认定车速70公里每小时,肇事车辆是否存在改装、死者是 否走在斑马线上不详,引发群议,后经专家勘定,当时胡斌车速在每小时84-101公里之间。舆论压力下杭州市公安局就以前的“70码”说法向公众道歉。杭 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处胡斌有期徒刑3年。

◆【影响性】”富二代“犯罪

肇事者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面临3年的刑期,却难平民愤。飙车行为远比一般的交通肇事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更严重,有专家就将飙车定性为“漠视 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如何用刑法规制飙车行为,是该案暴出的法律盲区。同时,交警部门的事故初步调查意见所宣称的当时肇事车辆时速为70公里,也引 发了深层思考——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如何才能做到更为公开和公正?

◇【长平】无标签不公正

杭州飙车案被“无辜”地贴上了很多标签。我一直希望能就事论事,不要扩大舆论,不要乱贴标签。然而,假如没有这些标签,此事件就不可能成为群情激愤的公共 事件,就不会引起广泛的关注,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这样的话,它就真的“就事论事”地掌握在交警手里,按照“70码”的倾向进行处理了。可悲的地方恰 恰就在这里,一起事件中,无辜的生命被剥夺了,并不足以引起重视,更有可能得不到公正处理。它还必须有足够多的标签,让网民愤怒,让市长批示,才能找到走 向公正的方向。 (媒体人)

8.冒名顶替“罗彩霞”

◆【案情】

2009年3月,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意外发现原本考上的大学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自己蒙在鼓里复读一年。罗彩霞遂以侵犯 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王佳俊、王峥嵘、贵州师范大学等7个单位和个人,但三次申请立案被拒,迄今无果。

◆【影响性】权力与招生制度的媾和

本已设计得”壁垒森严“的制度防线,怎会被一而再再而三地轻易突破?从齐玉苓到罗彩霞,为什么冒名顶替屡禁不止?为此全国高校展开了针对疑似冒名顶替上大学学生的核查活动。权钱交易的无孔不入,又岂止一项核查活动所能遏制得了?

◇【十年砍柴】有一种伤害甚于流血

罗彩霞最初在网上发帖,述说自己被同学王佳俊冒名顶替上大学的遭遇时,尽管跟帖如云,但传统媒体并没有表示更多的关注。后来罗彩霞说,她找过好几家报社, 有的认为这事算不了啥,有的派记者采访后就杳无音讯了。我后来建议中青报的一位朋友采访此事,他成为第一个将此事曝光的传统媒体记者,此事引起轰动毫不奇 怪,因为这个时代太多的人患有公平焦虑症。从实际的伤害效果来看,这件事确实不如矿难、自焚、开胸惨烈,复读后的罗同学也考上了天津师大。但是,殊不知对 一种公平制度的伤害,带来的副作用可能甚于一次流血事件。穷人的孩子生而不易,他们比富人或官人的孩子在获得社会资源方面处于全面的劣势,而高考作为他们 改变不利处境,也作为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如此轻易地被践踏。其对罗彩霞乃至整个社会良心的伤害,怎样说也不为过。(时评人)

9.李庄案

◆【案情】

2009年岁末,参与重庆涉黑案件辩护的律师李庄突然被自己的委托人龚刚模告发,重庆警方旋即拘留。检察院快捕快诉,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宣判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重庆打黑风暴中突发的李庄案由于深度体现公、检、法、司四家互动关系而成为观察中国司法现 实的坐标。

◆【影响性】辩护的罪与非罪

李庄案的宣判将成为一个被历史记住的时刻。辩护律师因涉黑疑犯的检举而获罪的结果,必然在不经意间削弱权利与正义的屏障。这里的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 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怎样被定性。评价不是要排除对这个律师悖德和渎职的质疑,而是要强调司法机关不能苟同一般民众对辩护权存在偏见。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谢 觉哉在“大跃进”风气影响法院时曾说:“所谓提高办案质量,就是要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踏实,更细致。”

◇【梁文道】脆弱的法治文化

李庄一案本身固然可议,但围绕着它所展开的种种言说同样值得注意。网上颇有些人认为重点不在李庄到底有没有涉嫌教唆伪证,更不在司法体系在这事上公不公 正,而在于打黑到底对不对。也就是说他们早已认定重庆打黑案的被告是坏人,而且不用审讯就已经可以确定他们是坏人了。既然他们是坏人,那么一个跑去为他们 辩护的律师也当然是有问题的了;他不是为了赚钱,就是为了炒作自己。又由于打黑是这么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所以它在程序上的小疑点也就不过是旁枝末节了。

所以李庄案是一个很好的标本,即使是随它而生的公众舆论也能让人了解到我们的法治文化何其脆弱。 (专栏作家)

10.“临时性强奸”改判

◆【案情】

2009年6月,浙江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综治协会聘用的保安人员邱某、蔡某在宾馆房间内先后对两名女性实施奸淫。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 即意犯罪”,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各3年。案件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判决用词“临时性即意犯罪”引起网友集体不满。湖州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 后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邱某、蔡某11年和11年6个月。

◆【影响性】随意性审判

法律的规范性和个案的多样性决定了司法必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不是随意的和没有限制的。“二被告在同一时间段先后对同一妇女实 施了强奸行为是轮奸”的事实和定性不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改变的;“即时起意”作为犯意的一种产生形式也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更不应该成为放纵罪犯的借 口,湖州市中院的改判也充分说明了这两点。

【五岳散人】协警算是法律的孙子

无预谋就说无预谋好了,扯上个看上去很正式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这也就无怪别人觉得这句话应该成为流行语了,长得像个包子就别怪狗追。但应该注意到, 犯罪的一方是协警,并非是普通小流氓。虽然我们这里经常也出现知法犯法的事,但毕竟警方算是法律的孩子、协警算是法律的孙子嘛。一审的轻判,这很容易让人 怀疑这个“临时性”确实起到了作用,要不是重审,这个“临时”就真的改成“永久”了,那我们的法律尊严就成了这个“永久性强奸”的最终受害者。 (网络时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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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凌 傅剑锋 实习生 刘志杰 网络编辑: 王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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