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机案等待重审判决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何海宁 发自广州 2008-01-16 21:39:00 来源:

2008年,ATM成了考验中国司法的一部重要机器 本报记者 麦圈/摄

 

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月16日上午,许霆案辩护律师吴义春正式接到广东省高院“发回重审”裁定书,裁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许霆案发回广州中院重新审理。
    这场跨年度的审判已成为一场全民参与的公众事件。银行、法院、无期徒刑、无罪等关键词勾起公众无限的热议,许多法学专家和普通公民在他们的博客中写下看法。“许霆案将如何塑造中国法律,我们拭目以待。”有人这样说。
    15日晚,许霆父亲许彩亮再次从山西襄汾县赶往广州,他听说了“发回重审”的非正式消息,“过来看看吧。”迎接他的,除了儿子未卜的前途,还有各路新闻媒体。
    去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商业银行一台ATM自动取款机上准备取100元时,错误地多按了一个零。结果这台被网友称为“史上最牛ATM”吐出了1000元。
    据报道,逃逸途中许霆曾与银行联系,但被对方“报案”、”自首”等字眼吓住了。后来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书这样定义他的行为: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恶意取款,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
    法院一审判决许“盗窃罪”,但未对量刑“无期徒刑”做出具体解释。按照我国刑法和1998年颁布的最高院司法解释,许霆有多重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盗窃金融机构。
    这份判决书被指多处“制作粗糙”:银行卡号与银行流水账不一致,全文使用模糊数字“170多元”。“抓获经过”的法律文书制作非常简单,连讯问人、记录人、讯问地点、时间、涉案经过都很简略。
    许霆当庭表示上诉,律师回忆,“他说判太重了”。随后爆发的舆论潮也集中在量刑上,对事实并无争议。这使得发回重审的裁定引发了法律悬疑。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般有两个原因,一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二是严重违反程序。如果只是定性、量刑上有问题,二审法院一般是直接改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
    “从公开报道来看,此案既不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程序更无争议,广州高院显然不愿接手这个烫手的山芋。”一直关注此案的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表示。
    据悉,最高院对此案也表示高度关注。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认为此案定性可能不会变动,但在量刑上或会从轻。


公共事件
    去年12月许霆案一审判决后产生的舆论浪潮超乎想象。至今,“许霆”加“ATM”关键词在google上的查询结果超越了“周正龙”。
    “老百姓对法官量刑的看法,在这个案子里爆发出来了。大家心里都有一杆秤,一个贪官贪17万不会这样判,对许霆确实量刑过重。”一位法学者认为,对弱势群体和权贵阶层的量刑不均衡,是热议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另一位法律人许志永眼里,另一个原因是公众对银行服务已积怨颇深。“银行一向强势,许霆只是一个个体,很容易引起社会同情。”
    许谈到另一个社会背景:“这背后反映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刑事案件的‘冤案’比较多。我指的是法官不敢突破规则,只能按照条条框框判案。”
    许霆案也成为学界持续研讨的对象。12月23日,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研讨会,前往的媒体对中途增设的许霆案讨论环节进行了详细报道,甚至在前一天就对“小会”进行了预报。
    贺卫方认为法院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很不足。北京大学教授张谷通过严密推理,认为许霆盗窃罪成立,但在量刑上过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认为此案民法应该优先考虑。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认为银行不应随便动用公权力,他说,“银行没有把顾客作为上帝来看待……应该向公众道歉。”这句话赢得了满堂掌声。
    会前,记者郭国松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广州高院送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请求“纠正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量刑过重的问题”,“大胆探索创新,力争将这起性质特殊的案件办成经典案例。”
    与之呼应的是,去年12月底,广东一律师向全国人大寄去一份建议书,建议通过法律解释,对利用ATM机自身错误恶意取款的行为明确定性。
    紧接着,今年1月8日,又有北京8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和最高院递交了一份公民建议书,认为“许霆案”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这些法律条文距今已有10年,不符合社会实际。
    随着媒体报道深入,各地一些类似案件也浮出水面。“许霆案”引发的讨论,已远远超过案情本身。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认为,这正是此案的意义所在。
    许志永认为目前法官特别是刑事法官缺乏一种忠于良知的自信。他举了美国一个小案例。一个偷东西的小女孩在简易法庭上等待判决,在女孩认罪后,律师希望法官能只判5个月监禁。“最后法官大笔一挥:3个月。”
    “我希望发回重审后法官能忠于良知和法律判决。”许志永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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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已有20条)

    这样的判决让人联想到人民法院依然只是一个专政工具,只有镇压职能.离中立独立的现代审判法则何其遥远.
    不依附于任何组织,不受任何思想路线和长官意志干扰的司法理念,本是其据以存在的底线,但在我们的法院却变成了遥不可及的奢望.

今天听新闻周正毅也才16年啦。
哎,小许啊,等你成为有钱人再这样搞,估计也就判你个一个月零6天!~
谁让咱没钱呢!~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法律只是有钱人的护身符,贫民的狼牙棒,一棍子下来不死也伤
网友说的好啊,中国有法官无法律!

1、银行ATM是银行的延伸。
2、储户到银行取款是正当合法的行为。
3、银行有约在先“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可视为银行与储户的合同条款,双方都得遵守。既然银行少给了钱要储户自己负责,储户不能向银行追讨,储户自己接受教训,
那么银行多给了钱自然要银行自己负责,银行不能向储户追讨,银行自己接受教训了。
4、合同是双向的,银行少给了钱不算银行不当得利,银行多给了钱就算储户不当得利吗?
5、能将正当合法的行为、符合履行合同条款的行为说是犯法吗?
引用网易的评论


窃钩者诛,窃国者
来源:www.infzm.com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801/t20080116_34910.shtml

法官的法律知识呀?合议庭的集体研究呀?这下难堪了吧!还人公平正道吧!!不当得利罪大于盗窃?况且银行没有损失

社会黑暗!!!!!!!!!!!!


我希望法院在所有的审判中,法官都能忠于良知和法律判决.

此案怎么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发回重审本身就有问题,是推卸责任的表现,是对公众质疑的逃避,如果要按照一审僵硬的无期判决的思维来看,二审法院也应遵照法律直接改判,这样不是才能做到“前后呼应”,自己不抽自己嘴巴吗?

我想问一下,一个贪官要贪污多少才会被判无期?

最为一个受害者,ATM如果是一个被强奸少女的话,估计她也有诱惑者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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