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的民意虚假的胜利

作者: 十年砍柴(资深媒体评论人) 2008-04-02 20:11:00 来源:

    许霆案被改判,获刑五年,比起此前的无期徒刑,似乎舆论的呼吁、媒体的关注起了重要作用。那么,这次改判是不是民意和媒体的胜利呢?
    笔者以为此说过于一厢情愿。但民意和媒体究竟如何促使许霆案从无期到五年,却大有深思的必要。
    必须承认,没有媒体的介入,这件案子很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被告人即使上诉,按照中国司法的现状,是否能够减轻刑罚不容乐观。但媒体是如何起作用呢?许霆案可以视为当下中国司法和媒体之间关系的典型案例。无论东西方,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对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当然有监督之责。但在司法独立的国家,媒体对个案的报道,只能提高社会关注度,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法官也具有公正的自信,如果审判的尺度被舆论所左右,反而是法律的悲哀。因此法治成熟的国家,舆论对具体个案的影响是相当有限的。
    而在今天的中国,强大的民意通过媒体呈现,很可能对案件起到极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不够理想,审判者没有足够的自信坚守自己的判断,当然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决定主审法官的独立性本来就不够,很容易随外部力量而动。
    媒体呈现的民意,让许霆这样的案子改判,从个案来说,也许更接近公正,但对整个司法体系而言,并没有较大的制度意义。因为物议汹汹,并不能直接促使法院系统有维护公正的压力和自觉,而是通过非法治的方式,传递了这种压力,才有了改判。最高院前任院长肖扬说过,公正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说许霆案的改判是一种公正,那么实现的过程公众看见了么?是基于司法机关自我的纠错机制,还是因为别的力量?公众不得而知,联想到全国“两会”期间,最高院一位副院长对该案有倾向性的发言,笔者认为这个案件的改判还是循千年未变的老路:冤案闹大了,让巡察的御史得知上达朝廷,为平息民愤高层作出决定,于是冤情得以昭雪。在公众看不到的幕后,各种力量在政治场内部交汇、角逐,最后可能有比较公正的结果,但这种结果如何,场外的媒体和民意是左右不了的。媒体顶多起了代被冤的民妇去拦青天大老爷轿子的作用。最后是否公正,还要系于是否有圣君贤臣说话。这种典型的中国传统政治方式处理案件,和法治有什么关系?
    这种状况下的民意是混乱的,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促使公正的实现。看起来翻江倒海,但很难有可预期的结果,一切取决于公众看不见的幕后某个人或某些人,那么这样的处理必然会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所以我们既能看到许霆案改判,也能看到湖北天门市城管打死人案无声无息,还能看到陕西的“华南虎”在如潮民意下岿然不动。

 

(责任编辑 赵凌 网络编辑 老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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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已有8条)


中国的现有制度是无法公正的,如果没有媒体,这件案子就na样了解。而今有了媒体,这件案子的定性仍然无法公正。自古以来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仍然在上演,而平民的悲剧就在于他没有那么大的后台,没有潜规则下可以替自己说话的贵人,所以自古巡按和贤君所主持的公正,只能是一种伪公正。而许霆案子的改判,也就不能谈的上民意和媒体的胜利了.er 许多严重的贪污、挪用、以权谋私利益巨大者,他们的获罪好像比许晴还轻
来源:www.infzm.com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804/t20080402_41856.shtml


中国的现有制度是无法公正的,如果没有媒体,这件案子就na样了解。而今有了媒体,这件案子的定性仍然无法公正。自古以来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仍然在上演,而平民的悲剧就在于他没有那么大的后台,没有潜规则下可以替自己说话的贵人,所以自古巡按和贤君所主持的公正,只能是一种伪公正。而许霆案子的改判,也就不能谈的上民意和媒体的胜利了.er 许多严重的贪污、挪用、以权谋私利益巨大者,他们的获罪好像比许晴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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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804/t20080402_41856.shtml

我们应该对法制建设的未来充满信心,但是我们也不能太急功近利,不能奢望一个个案能有什么巨大的法治建设促进作用,因为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规律,况且,我们不能离开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谈法治。

没办法,我们不能一下子司法独立,媒体在这个制度下发挥的作用是对的~~~

我们又一次见了媒体在司法上“大胜”法院,在个案正义上看似乎我们实现了正义,我们应该欢欣鼓舞老天有眼。可是我们从另一方面看却又是法院的大败,败给了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中国社会,我感叹中国的司法什么时候不用媒体或民间的力量介入就可以“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是司法监督的重要形式,但绝不是以媒体作为平台“与法院大战300回合”


这个判决没有任何制度和法治意义,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改,改判只不过是一种对民意、媒体的应付而已,下一个同类的案子还是无期,反倒给了最高法滥用“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规定的机会,现在是许霆享受这种超级待遇,在司法解释、判决书、重大敏感的庭审都不公开的情况下谁能保证这种超级待遇不会成为司法腐败和高法擅断的温床,只有修改法律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制定、解释,才是治本之道。
来源:www.infzm.com

原文链接:http://www.infzm.com/news/xwjj/200804/t20080402_41856.shtml

    长这么大,道路是平静而无风景的,所见是繁多而复杂的,唯有思绪是漂泊而见长的。思绪的漂泊源于内心的壮心涌动。自小,所见不平,频频发愤。看不下去“除暴安良”“嫉恶如仇”离奇场景在自己所经历的社会成为永远老去的传说与神话。常常想把自己的一腔也许他人称之为无所谓的雄心壮志付诸一践,而现实却说:你想象的处境是一片象牙塔里的乌托邦。于是,思绪成了一面壁墙!
    年有所长,事有巨细--之于如我的同仁!
    昨读《南方周末--经典头版》思如潮动。那是一片爱的结晶、理想的气度、灵魂的升华,只因我对类似的关怀爱的是如此深沉!况且我刚是一名大学生,是一名系属于新闻专业的执著追求者。南方周末,让我倍感亲切!
    感同身受,却只能说是仰慕这位长辈的感受与勇气。带有责任而活的华夏贤人都有一份追求,为的是使华夏之光熠熠生辉!
    物语,一切尽在不言中!

终归到底,还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才有这种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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