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教泽与启迪,怀念先师赵俪生教授

作者: 秦晖(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2007-12-19 14:03:00 来源:


《赵俪生文集》书影,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

 

2 土地制度史与 “共同体”问题
    土地制度史是赵先生学术成就的更重要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他耕耘了约20年。在我看来,这既是先生“社会形态”研究的实证化,也是他农民问题研究的深化。“古史分期”脱开意识形态外衣实际上是社会经济史问题,赵先生在1950年代讨论时主要是讲理论,但那时起他就关心“食货”之学。被打成“右派”前,赵先生致力于研究农民战争史。遭厄运后发表文章困难了,反而使先生的研究向纵深发展。按赵先生用他那个时代话语的说法:“从研究爆发时期的阶级斗争深入到研究一般时期阶级关系的演变。”
    我国传统食货之学从朝廷财政偏好出发注意田制(朝廷的土地管理)、赋役问题,而现代的“阶级斗争史观”喜欢强调民间的租佃、雇佣、奴隶等关系。从大范畴讲,赵先生无疑属于后者,但前面提到的那种现实感与理论爱好,使他实际上更重视“超经济”关系而非民间的经济往来。因此他谈租佃、雇佣较少,而谈“田制”更多,在时间上则偏重于“田制”作用更大的宋以前,而略于宋以后。然而赵先生谈“田制”自然不同于传统的食货之学。他自谓:“我从事这个项目(按即土地制度史),也有我自己的特点。我是从中国古代土地公有和集体所有解体的不利落,土地私有制中夹杂着公社残余和国家权力的干预,来展开研究的。一句话,就是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可见马克思的“亚细亚方式”理论对先生的土地制度史研究也影响不小。

 

赵先生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已不同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
    但在我看来,赵先生的观点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已有不小差别。本来马克思讲的“亚细亚”是把“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看作一回事的,一种说法认为,“农村公社”就是“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而当年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以“亚细亚方式”理论抨击沙俄体制时也认为,俄国传统的农村公社“米尔”是专制国家的工具。这样的判断甚至影响到现实:苏俄早期与我国都曾把国家编制起来的农民组织叫做“公社”或“人民公社”。另外,马克思早先讲“亚细亚”时通常是含糊地谈论“公社”、“氏族”和“部落”等“共同体”,其间并无严格区分。但是后来受摩尔根、科瓦列夫斯基等人类学家影响,后期马克思乃至恩格斯开始区分“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而恩格斯尤其强调血缘组织“氏族公社”与地缘组织“农村公社”的区分,并认为由血缘到地缘是一大进步。当年苏联讨论“基辅罗斯社会形态”时,就为古罗斯的公社是血缘的还是地缘的(即氏族公社还是农村公社)激烈争论十多年。
    而中国三代社会有明显的血缘族群色彩,按上述定义是很难说“农村公社”的,但如果说那是血缘性的氏族公社,三代似乎就成了“原始社会”,又与论者想强调的“阶级斗争”无法契合。当时以郭沫若为代表的主流学派为此干脆就不谈“公社”,只谈“国家”。通常都说三代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有时又说“实质上是奴隶主私有制”),商鞅变法后则变成“地主私有制”。赵先生因此批评道:“公社(Commune)这件事物,在先秦史和井田制中,是躲闪不开的,但郭老却说不能讲公社,讲公社就没有了奴隶社会;在北魏史和均田制中,公社已经不是躲闪不开的问题了,但唐长孺先生却说公社是均田农民之父,等等。这时,郭、唐是上古史、中古史的最高权威,我抖起胆来跟他们争辩。”在这里,先生所说的“公社”已经回避了“血缘”还是“地缘”的问题。而他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则已经不同于把“土地国有”和“农村公社”视为二位一体的“亚细亚”理论。

 

赵先生认为井田制是公社而非国有制,已不同于本来的“亚细亚”方式理论
    显然,赵先生重视理论但并不拘泥于理论。而我们由先生的研究可以引申出一些极重要的道理:
    无论中外,在古人聚落中血缘地缘关系通常兼而有之,强分轩轾可能不切实际。血缘认同基于人性,古今中外都存在,近代只不过是人们的认同形式随社会交往的发达而日益多样化,血缘地缘而外,教缘(同信仰形成教会等)、业缘(同职业形成行业公会等)、利缘(利益联系而形成企业等)、政缘(同政见形成政党等)等各种认同也发展起来,血缘认同因而自然淡化。但不能说血缘认同就比地缘认同“落后”,地缘认同又比其他认同“落后”。那种以政治强权打击血缘认同、提倡“爹亲娘亲不如权势亲”的行为不是什么现代化,而是“暴秦”法家古已有之的倒行逆施。旧式父权族权今天应该否定,那是因为它以强权剥夺了人的自由,而不是因为它保留了血缘亲情。自由的宗亲同姓联谊与结社在任何现代社会都是正常的。这正如旧时的神权与异端审判应该否定,但信仰自由的现代社会仍会有教会;欺行霸市的中世纪行会应该否定,但公平竞争的现代仍会有同业公会;束缚人身的村社和采邑应该否定,但迁徙自由的现代仍会有社区;“贼船好上不好下”的帮派会党应该否定,但宪政民主的现代仍会有政党;奴隶庄园应该否定,但市场经济的现代仍会有企业一样。总之,旧式“共同体”的“落后”性不在于它认同于什么“缘”,而在于它的强权性即对人们自由的剥夺。

 

“共同体”与现代公民社会中的小型组织的本质区别
    19世纪以来,国际上许多学者用于分析传统社会的“共同体”概念通常不分什么“缘”,但都强调它的整体性(对个性的约束)和依附性(不可摆脱),即马克思说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公民的各种自由社团与联合,不管是政缘的党派、利缘的企业、业缘的公会、教缘的教会,还是地缘的社区、血缘的宗亲团体都不是“共同体”。例如,滕尼斯的gemeinschaft(共同体)一词主要是与近代“社会”相对而言的。尽管该词作为一般语词并无“小”的意思,像德语中大西洋联盟 (atlantische Gemeinschaft)、欧洲共同体(europaische Gemeinschaft)、基督教世界(Gemeinschaftder Glaubigen)等词组中该词都表示一种庞大联合。但滕尼斯在社会学意义上使用该词时,是把它定义为一种类似于“熟人圈子”那样的小群体(相对于“民族(nation)”范围的“社会”而言)的。但是,滕尼斯在区别“共同体”与“社会”时主要强调的并不是群体的规模大小,而是两者的性质即群体的建构机制不同。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区别于现代公民社会中的小型组织(社区、企业、学会等等)的本质之处,在于共同体的整体性即其成员的依附性和人格不独立——相对于近代公民“社会”以其成员的独立人格为基础而言。
    比滕尼斯更早,马克思青年时代在哲学著述中频繁使用的“共同体”(主要是gemeinwesen,有时也 用gemeinschaft一词)概念也是比较泛化的(他提到古代的共同体,也提到 “市民社会是共同体”,家庭、村社、等级是共同体,国家也是“政治共同体”,以及 “人的实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等等),并没有特定的社会史含意。但后来(尤其在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历史著作中)则赋予了这个词以类似于滕尼斯的社会学意义,即指人类在古代或不发达状态下形成的人身依附性群体。他所谓由“共同体”到“市民社会”的提法,也具有与滕尼斯由“共同体”到“社会”之说类似的历史进步论含意。
    不同的是,马克思除了对这种进步给出一种唯物主义的和决定论的解释外,他对“共同体”的定义也远比滕尼斯的为广。在1857年手稿中,他列举的“较大的整体”中就包括了从“家庭”、“氏族”、“部落”、“部落的联合”直到“亚细亚国家”。可以说马克思与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在揭示共同体的人身依附性质方面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滕尼斯讲的是小的(以直接的人际交往与口耳相传的地方性知识为半径的)、“自然形成的”(一般主要是血缘、地缘性的)共同体。而马克思讲的则是“自然形成的和政治性的”共同体乃至“总合统一体”:从家族直到“亚细亚式的国家”,从原始的家长制直到中世纪封建制。

 

“小共同体”与“大共同体”
    但是今天看来,同样是束缚性的、不同于近代自由社团的那些传统“共同体”,其功能还是差别很大。而最明显的差别还不是在血缘、地缘等诸“缘”之间,而是在那种其内部有直接的人际交往的“熟人共同体”与更大范围的“陌生人共同体”之间。滕尼斯讲的共同体基本上就是前者,而马克思讲的“部落的联合”、“亚细亚国家”属于后者。我们也可以更简单地把两者分别叫做“小共同体”和“大共同体”。
    小共同体虽然也不是近代自由社团,也有人身依附与个性压抑问题,但作为稳定的熟人乃至亲族群体,它有温情纽带,有“信息对称”与“多次博弈”基础上的信任机制,因此可以更多地依靠伦理维系。国外农民学中斯科特等人所谓的“农民道德经济”就是这样产生的。而大共同体的陌生人间没有这种纽带,它的维系就要更多地依赖理性化的强制机制。必须指出:大共同体为了管理方便常形成科层结构,如郡、县、乡、里等,其中的末梢组织也是小单位,成员常常也互相认识。但这些大共同体的基层末梢与“小共同体”仍有性质的不同,因为前者的运作主要靠上层指令,而不是靠伦理。甚至于有时为了防止小共同体认同导致对大共同体的离心,还人为地破坏伦理。我国古代法家之鼓励“告亲”,刘邦这种乡里不齿的痞子(司马迁说是“无赖”)被用作基层干部(亭长),乃至后来的回避制和以科举取代“乡举里选”,就是这样来的。在大共同体强大的条件下“道德经济”很难发达,但这未必就会造就“理性小农”。国外农民学围绕后两者的讨论,对于中国的实际显然很隔膜。
    显然,传统小共同体不同于近代自由社团,正如大共同体有别于近代公民国家。而生活中的种种小单位在这一分析框架下可以分成三种类型:小共同体(“道德经济”)、大共同体的科层末梢(“编户齐民”)和近代社团-社区(“理性小农”)。我认为这样的区分比血缘、地缘什么的更重要。形成这样的认识,也是得益于先生谈论共同体的启发。

 

马克思对伦理型的小共同体与行政型的大共同体科层末梢不加区别,是明显的局限
    近代以来国际学界谈论小共同体比较多,除马里奥特、列菲尔德等人写过关于“小共同体”的书外,各国乡村史提到的各种传统公社,如日耳曼的马克、俄罗斯的米尔、南斯拉夫的扎德鲁加乃至日本的町,也都是这种伦理型的熟人共同体,滕尼斯的共同体和斯科特的道德经济实际上也讲的是这种东西。只有马克思的共同体概念是涵盖了“部落的联合”、“亚细亚国家”之类的“总合统一体”,这种说法强调了大小共同体的共性(传统性或前近代性,即对个性的压抑),突出了近代化过程的本质(摆脱共同体束缚的个性解放,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即自由结社取代小共同体,公民国家取代大共同体),是很有意义的。
    但是马克思对大小共同体的差异不加分辨,尤其是对伦理型小共同体与行政型大共同体科层末梢不加区别,把“农村公社”看成“亚细亚专制国家”的基层组织,这就是明显的局限。事实上,无论马克、扎德鲁加还是町都不可能成为“亚细亚专制”的基础,因为对小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如果很发达,其实是不利于专制的“大一统”的。甚至俄罗斯的米尔虽然行政性较强(有学者称之为“政社合一”),对沙俄帝国有支撑作用,但这样的帝国极权程度也有限。以至于后来斯大林以国家强制力量推行“全盘集体化”时,就受到村社凝聚力较强的俄国农民的强烈抵抗,反而是“一小二私”的中国农民很容易就被“一大二公”了。

 

法家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实现了周秦之变,建成了极权帝国
    因此,极权帝国通常都喜欢发展科层组织,而不喜欢小共同体——如同政治上喜欢官僚制,不喜欢贵族制。赵先生批评唐长孺先生把北魏隋唐均田制说成是农村公社,的确极有见地。隋唐农村如果是像日耳曼马克那样的村社共同体,大帝国恐怕就崩解成中世纪日耳曼那种状态了。而“封建”时代的西周,“天子”行政不出“千亩”王畿,怎会有“国有制”;“帅其宗氏辑其分族”的状态下又怎会有“私有制”。所以“井田”的实质的确是“公社”——宗族共同体,后来法家正是一方面强化国家垄断,一方面推行反宗法的“伪个人主义”政策,才实现了“周秦之变”而建成极权帝国的。这以后“国有”和“私有”才在小共同体的废墟上并行不悖地(也就是说,并非“私有”取代“国有”)发展起来。一方面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比西周时大大强化,另一方面原来的宗族公社瓦解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啐语”的状态,当然,这种“私有”尽管可以发展到几乎六亲不认的地步,在官府面前却软弱无比,实际是“伪私有”而已。从这样的视野不仅可以重新认识农民史,对“农民中国”的宏观历史走向与现代化道路也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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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已有2条)

想于杂谈中对已逝老师的怀念和推崇。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人看了这篇文章就没有读出你的老师在学问方面的贡献是什么?这样缅怀不如不怀。

赵俪生,一个熟悉又陌生的名字。读本科的时候,连续得了三年的赵俪生论文奖。惭愧的是,我学的只是一个历史的边缘学科。不是很同意feiyanxiaozhu的说法。这不是一篇墓志铭,也不是给赵老的著作写跋。正是作者的客观,那种引出去,看似游离的手法,生动的白描出这位经历坎坷,人生传奇的学者。我更喜欢这种多一些思路启发,少一些结论定语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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