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0 20:12:00 来源:

周其仁
重庆成都宣布成为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时候,笔者正在成都开会。那次讨论会的主题是城乡统筹。我在会上讲了一点土地转让权的浅见,引起成都方面参会者的兴趣。后来市政府主管部门还专门发来很有分量的问题单子,要求进一步地阐释。重庆的报道说,这个中国最年轻直辖市的书记和市长,向全球网友发信,征询办试验区的建议。我想,这两个地方的为政之风,无论如何要响应一下。至于建议是不是被采纳,倒没有那么重要了。
我的建议,是请两个地方审时度势,在试验区的框架里试办“土地交易所”。以下分三部分对这个建议作简要说明。
土地交易所怎样来办
试办阶段,建议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入手,其中包括村镇公用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试办成功,再把土地交易所的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交易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利的专业市场。我国是一个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国家,每一幅土地的使用,都必须经由审批程序获得合法授权。这种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通常由权利人(机构)自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架构里,也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有偿转让给别人(机构)他用。土地使用权之所以可以交易,是因为在土地的自用与他用之间,存在着利用效率和实现价值的差异。经由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使参与交易的各方,共同获得更大的利益。举例说明,甲利用一幅土地可创造价值500元,乙利用同一幅土地创造价值1000元;如果甲将利用这幅土地的权利,以700元的代价转让给乙,那么甲的收益就比自用增加了200元,乙的收益则比没有此种转让增加了300元——社会总收益增加了500元。很显然,各方利用效率的差异越大,土地交易的社会收益就越高。
试办阶段,建议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入手,其中包括村镇公用建设用地、乡镇企业(含与他人合作办企业)用地以及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试办成功,再把土地交易所的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
在试验区内,凡符合规定的进场条件、接受交易所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的集体和农户,都可以成为土地交易所的权利出让方(卖方)。出让方的资格,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1)合法拥有拟出让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拟出让土地原本是农村建设用地,而不是耕地或其他农地;(3)拟出让土地必须是经由村庄建设、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譬如,一个村庄有公用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宅基地共1000亩,经过规划的村庄建设,减少占用建设用地400亩,该村庄就可以带着400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场交易。
试验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具备交易所章程规定的资质条件,愿意接受交易所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的,可以成为土地交易所的买方。合格的买家在交易所内竞价获取上述土地使用权,胜出者有权直接使用该建设用地(如果该指标所代表的土地,在城市开发规划内),或者拿买到的土地指标,满足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要求(如果该指标代表的土地远离城市,或在城市开发规划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村庄里节约下来的建设用地,要垦复为农业用地,验收合格并保持农业用途不变。显然,买家对不同类别的土地会有不同的出价,在竞价中实现土地的级差地租。
土地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是集合农村建设用地转让的买方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发现价格,完成土地转让,配置建设用地资源。土地交易所由政府负责筹办,主要是审查交易所可行方案,准备交易所章程,确立监管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建立交易所的治理结构,纳入试验区改革试验方案。交易所的法律地位,可以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其组织形态,可以类似证券交易所或其他金融交易所,也可以类似早期的外汇额度调剂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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