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模式
昆山模式的特点是通过复垦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土地转让权不全归集体所有,农民也可以“单干”,比起南海模式,昆山农户获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江苏昆山的做法略有不同。那里的村集体先通过复垦等方式获得一些非农建设用地的“额度”,然后向本村农户“招标”,由农户或由农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例如“投资合作社”或“富民合作社”)联合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商铺或打工宿舍楼向外来工商投资者出租。
据当地统计,1998年——2003年间昆山新增建设用地共8.25万亩,其中新增集体建设用地约为2万亩。一般的做法,是村里以50年为期将土地有偿出让给农户,并允许农民进行非农建设、投资和转让。这样,原有仅限于农业用途的土地转让权就延伸为非农用途的土地转让权。
与南海模式一样,这种做法也增加了企业用地的选择性,从而适应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多种多样的市场要求。在某些情况下,用地企业的投资成本可以下降,而更重要的是减少了市场性合约的交易费用,使合约易于执行。
不同之处在于,昆山模式下的非农用途的土地转让权不再完全归集体,而主要是通过集体与农户的合约直接界定给农户或农民的合作组织。
昆山的农民合作组织与南海的农民合作组织也有所不同。在我们调查的位于昆山市开发区的群益村,同时存在着农民的民营公司与农民股份合作社租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这两种方式,农民既可以选择加入合作社按股权分红,也可以选择自己租地修建厂房然后出租出去,有实力有能力的农户往往就这样“单干”,而这又约束了合作社的分配行为,因为如果合作社给股民的分红不多,农民就可以选择单干或几个人合伙来干。我们了解到,群益村的农民合作社85%的收益都分配给农民了,这在南海似乎是极为少见。昆山的做法使得农户可以得到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时更充分地利用了农民中的企业家资源。
(本文节选自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于2004年完成的《土地制度、城市化与宏观调控》课题报告,经重新编辑,未经课题组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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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lovhy评论于180天前
说来说去,还不是把农用耕地转变成建设用地了么?不是无视了国家的耕地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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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rn评论于131天前
我不同意楼上说法。因为这不是无视国家政策,而是我国局部地区的实践创新,由于利益驱动,建设用地需求极大,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趋势愈演愈烈,但是农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保证,因此不能放任其发展。然而,我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引发了失地农民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两个模式对于创新征地补偿模式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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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jrn评论于131天前
我不同意楼上说法。因为这不是无视国家政策,而是我国局部地区的实践创新,由于利益驱动,建设用地需求极大,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趋势愈演愈烈,但是农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保证,因此不能放任其发展。然而,我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引发了失地农民一系列问题,所以这两个模式对于创新征地补偿模式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