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美国法院的难题

宪法第五修正案=充作公用=用于公共目的=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和增加税收=开发商可以征收私人住宅?
2005年6月,经过五年的审理,美国最高法院终审裁决一起关于政府征地的诉讼,认为“为了‘经济开发’,政府授权开发商征用土地,也是出于公共目的,因此也是合法的”。围绕这一起判例的争论及随后的余波——美国已有34个州制定法律或修改宪法,限制政府征用土地的权力,其中种种,颇令我们深思、镜鉴

  真的,中文是很有魅力的语言。比如,中文形容词用得比较多,特别适合于用来表决心、献忠心。这类形容词还进了法律,像宪法第十二条,说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神圣不可侵犯”,这就表明了一种坚强决心。反观宪法第十三条,提到公民财产时只说“不受侵犯”,没有“神圣”二字。
  不过“神圣”二字着实奇怪。我们的主流思想一直是无神论,何以宪法中会出现“神圣”两字?“神圣”是带有宗教色彩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神圣”指“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不可亵渎的”,例句和词组有“神圣的使命”以及“我国的神圣领土不容侵犯”。使命可以是“神圣”的,可以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勉强一些,领土也可以是“神圣”的和“极其崇高而庄严的”,但财产就是财产,财产怎么可能是“神圣”的呢?怎么可能是“极其崇高而庄严的”呢?“神圣”这个形容词至少不是法言法语。
  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就是铿锵有力,掷地有声,让人热血沸腾。比如“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这两句。读这样的句子,刀山敢上,火海敢下,什么人间奇迹都敢于创造,更不用说闯股市了。中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句子经常省略主语。简略是诗歌语言的特点之一,留出空间给人想象。凡事重意会,轻言传。但法律不应该有太多的想象空间。否则就会引起歧义。
  还有,诗化的语言比较夸张。诗化的夸张若是出现在法律之中,就显得很不严肃。

什么是“公用目的”?
    那么美国法律中是什么样的措辞呢?我们不妨看一看。按照美国的法律,政府征用私人土地或是授权开发商征用私人土地的权力叫做“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不给予公平补偿,私有财产不得被充作公用。”这条法则有两大要素,一是“公用”,二是“合理补偿”。中国宪法也有对应的一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就具体内容而言,美国的判例已经确定。修公路或建造军事基地是典型的“充作公用”征地。此外,出于“公共目的”,政府可以授权私有公司修建铁路、公共事业公司和体育场。除此之外,政府授权房地产开发商征地只限于两种情况:一、被征收的房地产已经威胁到公共安全或健康;二、打破业主对土地的垄断。
    国家征用权是各方利益不断平衡的一个焦点,有关诉讼层出不穷,美国最高法院隔时受理一些案件,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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