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非正常繁荣

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 曹海东 发自北京 2007-12-12 17:57:00 来源:

为什么立法者自认为做了足够严苛规定的劳务派遣,反而会成为众多企业集体规避新法责任的出口,甚至是惟一出口?

 

在2008年元旦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许多企业纷纷把一些员工改成劳务派遣     CFP/图


劳务派遣意外受宠

    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这个本以为要被新劳动合同法打入冷宫的行业却意外地因为这部法而繁荣起来。
    “在立法过程中,不少人跟我说,要按照现在法律这么严苛的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死1/2也要死1/3。于是我们想,规范的力度够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一位参与制定新法的官员对南方周末说,“现在看来,我们是过于乐观了。”
    的确是过于乐观了。在新法实施前夜,劳务派遣公司非但没有败象,反而异常火爆,不仅数量激增,连海外资金也都跃跃欲试。
    “一家美国公司要给我们投大笔资金了。”12月7日,上海市众大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粒兴奋地说。他的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为长三角工业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制造业工人。
    中国目前有近3万家从事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徐粒说,其中一家近期获得了这个行业迄今为止最多的单笔国外投资:1亿元。
    劳务派遣公司的火爆,意味着有更多按照新法可以和企业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将不再是所服务企业的员工,而只是由劳务公司派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他们将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数据显示,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约有2500万人,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1/3-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而中央电视台在今年夏天的“大清退”前,曾是中国最大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的事业单位,其派遣员工至少5000人,是有正式编制员工的两倍多。
    曾在美国潜心研究一年美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谢增毅告诉本报,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劳务公司。
    正是出于对这种走向混乱的用工形式的警惕,劳动合同法单辟一节,专门规范和约束“劳务派遣”。
    不料,事与愿违。现在很多企业,包括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员工改为劳务派遣。有的企业甚至让劳务公司公开竞标,以求把企业的成本和责任压到最小。
    正是企业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大增,劳务公司才欣欣向荣。“我听说现在很多人都想去做劳务派遣公司。”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官员说。
    然而,企业和劳务公司双赢的代价,是大量老员工的情感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11月8日,中国银行四川德阳分行一位工作了十多年的代办员在无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威胁着当场和德阳分行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家他们一无所知的劳务公司签署合同。“十多年来我工作兢兢业业,如履薄冰,由于工作出色多次被分行评为先进工作者、操作能手。分行多次许诺合同制员工在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后就可以转成正式员工,但这却只是多年来一个可望而不可及的梦。”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办员向本报写道,“本以为(新法实施后)今后的劳动用工条件会有所改善,不必再在比正式员工低一等的环境下工作,可万万没想到等来的竟然是更加悲惨的局面。”
    据她介绍,本次中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有2/3都是在中行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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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已有18条)

劳务派遣太普遍了,现在不仅是企业搞,机关也搞。因为机关工作人员不符合购买养老保险的规定,因此,只要在机关工作,不管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没有养老保险,而是拿退休工资。不搞派遣,没有养老保险,违法;搞派遣,可以买养老保险,但又不人性。中国的制度总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上有政策,下游对策!

制定政策的人,向来不考虑那么多,严重的脱离实际了。你试试如果调查下,多走走看看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直接定下,如果和用人单位发生3个月上的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那不是更好,国家啊,唉~~~~

可怜今年好多人过不好年,可怜的大家啊~~

脱离实际的法律如同不量尺码做衣服,合不合身只有穿的人知道

法律尊严--扫地!!!!!!!!!!!

请南方周末的记者关注下这篇文章。http://www.fjtax.cn/web/news_view.asp?newsid=653劳务派遣涉税问题浅探地方政府公然对抗国家社保政策,例如在缴费基数上是这样操作的(1)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规范。被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自行协商确定,造成同一派遣企业中被派遣员工的缴费基数不尽相同,存在少缴社保费现象,从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调查看,少缴现象呈上升之势,如莆田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和莆田市人才中心两家派遣企业,2005年派遣人员应发放工资总额为1105.07万元,应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87.31万元(按实际工资额计算,下同),已扣缴229.68万元,少扣缴57.63万元。2006年1-6月派遣人员应发放工资总额为1306.22万元,应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39.61万元,已扣缴159.69万元,少扣缴179.92万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05]138号)规定“被派遣人员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该规定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派遣企业以市政府文件为由,自行与用工单位协议被派遣人员的缴费基数,按规定被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工资额征收,对于实行核定征收,应由税务部门核定其缴费基数,因此莆政综[2005]138号关于缴费基数的规定是违规的。

地方政府的规定就是说,假如员工工资是3000元,企业可以按照800元甚至更低(只要比最低工资标准高)的基数给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在国家养老保险金缺口这么大,劳动者少缴社保必将影响到今后的退休待遇。

本以为(新法实施后)今后的劳动用工条件会有所改善,不必再在比正式员工低一等的环境下工作,可万万没想到等来的竟然是更加悲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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